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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
2014年03月25日 11:06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24期 作者:王 东 字号

内容摘要:职业学校、雇主(企业)是不同的社会组织,它们遵从着不同的行为准则。因此在职教人才的培养上,校企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是应然、唯一的,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平行、竞争的关系。而“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则是以校企“合作关系”为基础。当前制约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两大障碍分别是雇主参与的动力不足、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缺失。因此,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应着眼于解决这两大障碍:探寻雇主参与职业教育的长效动力机制、强化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具体而言,在当前雇主参与的诸多动力存在困境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从组织机构改革的层面进行尝试:从近期来看,可以考虑对职业学校的机构重新进行功能定位;从长期来看,推动职业学校内化为企业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一体化管理。为了强化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一是国家在顶层制度设计上要突出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二是推动职业学校积极主动行使办学自主权。三是在职业学校校长的任用标准上突出“职业属性”。四是建立基于动态质量评估基础上的生均经费拨款方式。

关键词: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雇主参与的动力;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职业学校、雇主(企业)是不同的社会组织,它们遵从着不同的行为准则。因此在职教人才的培养上,校企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是应然、唯一的,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平行、竞争的关系。而“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则是以校企“合作关系”为基础。当前制约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两大障碍分别是雇主参与的动力不足、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缺失。因此,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应着眼于解决这两大障碍:探寻雇主参与职业教育的长效动力机制、强化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具体而言,在当前雇主参与的诸多动力存在困境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从组织机构改革的层面进行尝试:从近期来看,可以考虑对职业学校的机构重新进行功能定位;从长期来看,推动职业学校内化为企业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一体化管理。为了强化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一是国家在顶层制度设计上要突出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二是推动职业学校积极主动行使办学自主权。三是在职业学校校长的任用标准上突出“职业属性”。四是建立基于动态质量评估基础上的生均经费拨款方式。

  关 键 词: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 雇主参与的动力 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

  作者简介:王东(1977—),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社会学、教育政策与法律。

  一、“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的界定

  职业教育是近代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是企业人才培养功能的专业化、社会化的结果。然而,职业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并未因此而中断。为了保障人才培养的质量,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企业在职业学校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因此,企业与学校的关系构成了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据此,在职业教育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突出企业重要性的概念,诸如“需求导向”、“就业导向”、“雇主导向”等。尽管这些概念都重申了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天然联系,但是其侧重点各不相同。

  需求导向是与“供给导向”相对应的概念。新中国成立之后,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国家的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由政府通过行政指令有计划的完成。在教育领域,各类人才培养也是按计划指令进行。加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职业教育资源有限,而各类人才奇缺,从而造就了劳动力的刚性需求。诸多因素促成当时我国职业教育“供给导向”的特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职业学校在内的各项教育事业的功能定位面临转型,其中“需求导向”揭示的是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上的转变,强调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要适应企业的需求。

  传统学科教育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主导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学科教学“以学科为中心”、“以知识为本位”为主要特征,模糊了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差别,淡化了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就业导向”概念即是对这一倾向的纠偏,强调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向的转变,突出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

  雇主导向这一概念中的“雇主”就其内涵而言即指“用人单位”,相比“企业”而言其在外延上更具广泛性。雇主导向关注职业教育的具体实施过程,强调“雇主”介入这一过程。如果说“需求导向”、“就业导向”都是以“职业学校”为办学主体(行动主体),体现的是办学主体的“一元论”;那么,“雇主导向”在一定意义是对此一元论的质疑、动摇、甚至是“反叛”。可以从三个层次(具有递进关系)来理解“雇主导向”的内涵:

  第一,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二元化。此层含义与德国的“双元制”相似,它强调职业教育不能单纯地由学校来承担,“雇主”(企业)亦是重要的办学主体。职业教育的“雇主导向”意在强调职业学校寻求新的办学力量作为合作者。

  第二,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转移。长期以来,职业学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实施主体,即使在实施双元制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情况下,学校在“校企关系”中始终是主动者、主导者。“雇主导向”是对二者关系的反思,它强调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雇主”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雇主”不应只是学校的“合作者”,还应该在“校企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回归。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最早的职业教育形式是“学徒制”,“生产一线的车间”是企业所需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人才的培养者和使用者是一体的。“职业学校”的产生是伴随着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而出现的,在提高专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和效率的同时,人才的培养者和使用者分离了;这种分离增加了人才培养的风险和管理成本;由此,弥合两者的鸿沟、缩短学校与企业需求的距离始终是职业学校办学过程面临的基本问题。“雇主导向”代表着一种回归传统的理想,它是对“人才的培养者和使用者分离”以来学校与企业关系的一种重新定位。

 

  图1 “雇主导向”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逻辑推演

  图1是对上述“雇主导向”内涵三个层次的示意,从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变化的逻辑推演来看,现代社会中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大致要经历“企业为辅→企业为主→企业办学”这一过程。比照此理想类型,我们今天尚处于第一个阶段,即“二元办学主体”时期,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雇主导向”概念的提出才更有意义和针对性。

  二、校企合作关系是建设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的前提

  提出“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不仅是对企业和职业学校历史渊源的再发现,更重要的是强调当前职业学校教育过程离不开企业,职业教育必须通过“校企合作”进行。然而,企业和职业学校分属两类不同社会组织,企业分属经济领域,企业行为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职业学校属于教育领域,公益性是其行为的最大特征。因此,校企“合作”并非一种应然状态,“合作”也并非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唯一关系。

  借助社会学的“理想类型”,可以将校企关系分为三类。在此基础上才能界定校企合作关系成立的条件。

  1.“平行关系”: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上没有任何交叉点

  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在人才培养上可能没有交点,它们是一种平行关系。此种关系类型发生在知识密集型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本科以上学历层次的人才,而职业学校培养的人才在学历、学识、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例如,段素菊等人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企业进行的调研发现,这些企业普遍表示不愿与职业学校进行深度合作。在合作对象上,他们对国内知名研究型大学的青睐远远高于职业院校。[1]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些被调研的企业均属于大型央企及知名合资企业。从一定程度而言,也正是这类企业与职业学校之间的关系大多属于“平行关系”。

  校企之间的平行关系,主要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第一,职业学校低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的高层次人才需求之间的差距无法克服。第二,职业办学资源薄弱(包括师资、经费等方面),即使有为企业培养人才的主观愿望,也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客观困境,致使其无法满足企业条件。第三,随着我国高校扩张,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在“就业难”的背景下,高层次人才就业标准“下沉”,职业学校人才面临被代替的可能性不断上升。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企业与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上的平行关系。

  2.“竞争关系”: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上彼此对立

  职业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上具有竞争关系,主要反映的现实是:企业不仅仅是人才的需求方,同时它们还是人才的培养者。特别是在终身学习等理念被大众普遍接受,学习型企业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的背景下,企业内部的培训系统在培训规模、培训效果、培训组织机构等方面与职业学校之间形成可以抗衡的一元。最典型的就是“企业大学”的兴起。1993年。当摩托罗拉中国区大学成立之后,重视人才培训的中国企业对这一新的培训方式趋之若鹜,纷纷成立企业大学,甚至创造了半年之内建成6家的惊人速度。高峰时期我国企业大学总数曾达到300多家,之后经过市场的淘汰,现在仍有200多家。

  北京大学企业与教育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全国124家企业大学(培训中心)进行的调研表明,我国的企业大学已经广泛分布于各个行业中。该课题负责人吴峰将企业大学分成三个层次,第一是企业培训,即员工个人知识与技能、领导力的提升,行为的改变;第二是为企业战略服务,是企业特有知识的创造和内部相授;第三是超越企业战略,依赖企业特有的知识进行传播,进而影响行业与社会。[2]一定意义而言,这三个层次也是企业大学的三个功能。

  作为教育机构的“职业学校”。其主要目标是“职教人才的培养”,就本质特征而言,它强调特定知识的传播和人才的培养”。而企业大学的功能之一“企业培训”,强调企业员工个人在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和提高。因此,职业学校与企业大学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重合,两者构成一种竞争关系。那么,职业学校、企业大学谁才能为企业培养真正的人才呢?显而易见,企业大学具有职业学校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大学的上述第二、第三层次的功能,更是职业学校所无法、也不能承担的。因此,企业与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上的竞争,注定了职业学校处于下风。

  3.“合作关系”:雇主导向发生的前提条件

  校企合作关系产生在校企双方相互需要的基础之上。对于这种“合作关系”可以通过排除法去界定:当一个企业需要从职业学校获得人才,排除了“校企之间的平行关系”;当一个企业内部的培训系统不足以满足对人才的需求时,比如缺少“企业大学”或“培训中心”等类似的组织机构及其功能时,排除了“校企之间的竞争关系”。即:当校企之间不再是“平行”、“竞争”关系时,职业学校和企业才可能进行合作培养人才。只有在“合作关系”有可能的前提条件下,倡导“雇主导向”职业教育体系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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