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美国的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立法经历三个阶段:萌芽期、确定期、繁荣期。
关键词: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傅佳青(1991- ),女,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浙江 宁波 315211);刘剑虹,湖州师范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内容提要:美国的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立法经历三个阶段:萌芽期、确定期、繁荣期。以项目为形式的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涉及农业课堂教学和实验室指导(Classroom and Laboratory Instruction)、农业经验指导(Supervised Agricultural Experience,SAE)和未来农民组织(Future Farmers Association,FFA)三方面内容。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对我国农民职业教育具有几点借鉴意义:一是要建立健全农民职业教育立法;二是要重视农民职业技能和农业科学技术教育;三是农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要紧密结合。
关 键 词:美国 中等农民职业教育 教学模式
标题注释: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农村建设视野下新型农民教育及培训的现状调查与改革对策”(项目编号:13BGL077)。
美国的中等农民职业教育使初级农民掌握了许多涉及农业及相关职业如农业生产、农业法规、农业研究、农业工程学、食品科学及其他领域的知识。中等农民职业教育旨在通过课堂和实验室指导、农业经验指导和未来农民组织提供的相关活动,为初级农民掌握农业知识、培养社会责任和未来职业成功做准备,通过综合性材料学习和实践经验学习,获得系统性的信息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
关于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目的,Phipps认为:“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从事农业以及相关职业的人做准备。”Roberts等人指出:“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具有双重目的,一是培养有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二是培养在民主社会为农业职业做贡献的成功公民。”也就是说,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获得农业及其相关知识和技能,以满足农业职业需要以及个人发展需求。
一、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立法历程
Caryn等人认为,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立法历程涉及1917年的《史密斯-休斯法案》(The 1917 Smith-Hughes Act)、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案》(Vocational Educational Act of 1963)、1984年的《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Carl D.Perkins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of 1984)、1997年的《残疾人教育法案》(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1997,IDEA)以及2002年的《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of 2002,NCLB)等法案。Ralsa Marshall Stewart表示:“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立法涉及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Smith-Hughes Act of 1917)、1963年《职业教育法案》(Vocational Educational Act of 1963)、1990年《卡尔·帕金斯职业和运用法案》(Carl D.Pekins Vocational and Applied of 1990)以及1994年《学校与工作机会法案》(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 of 1994)等。”Daniel Frank也指出:“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立法历程涉及:1917年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案》(The 1917 Smith-Hughes Act),该法案规定:在全美中等学校开展农民职业教育;1963年《职业教育法案》(Vocational Educational Act of 1963)的出台,扩展了中等农民职业教育机会;1990年,联邦政府又通过了《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Carl D.Perkins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of 1984),该法案允许学术和职业技术教育的综合,扩展了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范围。”通过对不同学者观点的总结,将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立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确定期和繁荣期。
(一)萌芽期——学徒制是美国农民职业教育的先驱
学徒制是美国农民职业教育的先驱。随着美国内战和工业革命的进行,由此产生的农业人口的转移和潜在的农民职业培训变得越来越重要。截至1900年,仅有400所高中提供农业指导和植物学、化学和动物学等应用学科的教育。在1906年,几乎没有专门提供农业指导的高中。1909年农业高中的数量是125所,1910年有144所。在这些农业高中中,1909年获得地方支持的有24所,1910年有33所;1909年获得州支持的农业高中有37所,1910年有47所。这一时期,农业高中在美国农民职业培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影响不大。
(二)确定期——《史密斯-休斯法案》的颁布使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制度化
美国农民职业教育可追溯到1862年《莫雷尔法案》(The Morrill Act of 1862)的颁布,至今已有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该法案使“农业机械和艺术学院”在各州建立,赠地学院(Land-grand Colleges)形成。1902年,农学院和试验站协会建议将农业教育引入公立高中以及特殊农业学校。到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The 1917 Smith-Hughes Act)通过,美国有了国家层面的中等职业教育立法,且联邦政府为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该法案中关于中等农民职业教育资金资助的相关规定有:为农民就业提供准备;是低于大学层面的教育项目;专门为14岁以上准备从事农场工作或接管家庭农场的初级农民设计的教育项目。这些正式的规定表明中等农民职业教育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Grady等人表示:“《史密斯-休斯法案》为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提供了范式的转变。首先,中等农民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为就业做准备,而不是为了更加自由;其次,联邦政府开始在中等农民职业教育阶段发挥作用。”此外,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更加注重农业生产导向,主要是农业技能、农场相关的知识以及如何利用农业创新技术、土壤和畜牧业的实践方式克服农场长期存在的问题。续润华认为:“《史密斯-休斯法案》是美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教育法令。该案的颁布实施,奠定了美国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法律基础和可靠的资金保障,为美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输送了大批的师资和管理人才,对20世纪美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迅猛发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换言之,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正式发端于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的通过,该法案规定联邦给予农业相关的主题如植物科学、动物科学和家政等方面一定的资助。《史密斯-休斯法案》成为中等农民职业教育发展的催化剂,标志着美国中等农民职业教育制度正式确立。
(三)繁荣期——《职业教育法案》及随后法案的出台
196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职业教育法案》(Vocational Educational Act of 1963),该法案规定加强提供职业教育的质量,在全美拓展中等农民职业教育机会。随后,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卡尔·帕金斯职业和技术教育提高法案》(Carl D.Pekin Career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6),该法案旨在发展全面涉及学术和职业教育的中等农民职业教育和高等农民职业教育,为注册为农业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2002年,乔治·布什(George W.Bush)签署了《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of 2002),该法案的通过强化了地方教育满足中等学生需要,也对中等农民职业教育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