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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市:隋唐五代乡村市镇化的历史典型
2016年12月13日 09:39 来源:《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冯兵 字号

内容摘要:草市于城乡相互作用与乡村市镇化中充当无可替代的角色,逐步实现自发性组织至官市化市场地位的提升,商品经济需求、草市内在机能、官方政治运作、市场管理革新等诸多因素是为草市完成历史性转型基础要件,亦为草市向市镇过渡提供了难得契机。一、草市界定与源起通过乡村交易场所的历史演进透视隋唐五代时期的乡村市镇化进程,首先遇到的问题即为草市界定与源起。粗略翻阅即能观察到以下草市的记载:蜀州青城县之青城山草市,彭州唐昌县之建德草市,雅州严道县之遂斯安草市,阆州之茂贤草市,彭州九陇县堋口草市,蜀州青城县味江草市,梓州盐亭县雍江草市[35]。

关键词:中华书局;商品经济;交易;市镇;草市;乡村;北京;发展;中心城市;形成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隋唐五代时期,古代中国一致性与一元化城乡关系有所松动,乡村已非单纯农民聚居地和从属城市权力系统基层单位,地方政权中心所在之城市统治农村据点的角色已有改变,城乡关系由之前农村单方面依附城市转向城市与乡村之互动,草市于城乡相互作用与乡村市镇化中充当无可替代的角色,逐步实现自发性组织至官市化市场地位的提升,商品经济需求、草市内在机能、官方政治运作、市场管理革新等诸多因素是为草市完成历史性转型基础要件,亦为草市向市镇过渡提供了难得契机。

  关 键 词:隋唐五代/草市/乡村/市镇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第55批(12602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城市通史编纂”(12AZD083);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学术人才项目(SKQX201402)

  作者简介:冯兵,历史学博士,四川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四川大学历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四川省社科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城市史研究。

 

  日本学者加藤繁开创草市问题研究以来,中国古代草市引起诸多学者关注。研究者注意到隋唐五代时期草市的蓬勃发展,认为草市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盛。我们认同这一论断的同时,仍需注意草市存有社会进步的不可逆性,其新的发展是对之前阶段的否定,并保留了积极因素,亦为其后发展开辟了新的可能,短期萎缩与停滞孕育和准备着进一步更大发展之要件。隋唐五代时期乡村市镇化过程中草市充当的重要角色即为生动体现。通过考察乡村草市的发展演进,可为我们透视古代乡村市镇化进程提供难得历史视角。

  一、草市界定与源起

  通过乡村交易场所的历史演进透视隋唐五代时期的乡村市镇化进程,首先遇到的问题即为草市界定与源起。学术界关于草市的定义与起源大致有以下意见:

  日本学者加藤繁在参考批判《通鉴》胡注基础上,认为草市是县治以下的小都会或者村落的商业地区[1](P234),其含义最初为草料之市即秣市,位置多处都市、州县之傍,草市即粗末草率之市[2]。草市具体起源何时,记录不详。郦道元《水经注·淝水注》云:“肥水又西,分为二水,右即肥之故渎,遏为船官湖……肥水左渎,又西迳石桥门北,亦曰草市门;外有石梁渡北洲,洲上有西昌寺……肥水又左纳芍陂渎,渎水自黎浆分水,引渎寿春城北,迳芍陂门右,北入城”[3]。据此推断,门以草市命名,近旁当有草市,即寿春草市。《太平寰宇》记载:“古健康县,初置在宣阳门内。晋咸和三年,苏峻作乱;烧尽,遂移入苑城……时有七部尉,东尉在吴大帝陵口,今蒋山西门,南尉在草市北;北尉在朝沟村;左尉在青溪孤首桥;右尉在沙市。”《景定建康志》提及,“宫苑记,南尉在草市北,湘宫寺前,其地在今上元县治东北”[4]。《南齐书》在叙述废帝东昏侯永元三年张欣泰之乱时指出:(南齐萧)宝夤欲入台城(宫城),被拒不纳,又逃走,投草市尉。“日已欲暗,城门闭,城上人射之。众弃宝夤逃走,宝夤逃亡三日,戎服诣草市尉。”可见南朝建康(今南京)南郊有草市且规模较大,政府专派“草市尉”管理[5]。基于此,至少在东晋即已存在草市。

  加藤繁关于草市至少在东晋已存在的论断,数年来涉足草市问题的学者多持认同态度。汪世俊《对唐宋草市变迁的历史思考》认同“草市”一词最早出现在东晋的观点,认为草市主要是相对于正规官方交易市场而言,即州县城市之外与官市平行发展的非正式交易场所。汪氏认为草市主要分为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官方规定之交易场所界线被打破,而紧靠城市发展起来的新交易场所;以乡村间定期集市交易为核心逐渐发展形成商业居民点的商品交易场所两类[6]。吴慧《中国古代商业》认为“南北朝时在城外交通要道,交易频繁之处,形成了固定的市场‘草市’。这种草市自发产生,非由官设。可能起初是农民出售草料,购买日用品的场所,日久即蔚然成市。起初屋舍铺面以草盖成,房舍改为砖木结构是后来之事。”[7]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论述草市起源时与加藤繁引用资料基本一致,在认可加藤繁观点的同时,于资料上予以丰富[8]。确定南朝建康已存有草市,其大致方位应当在都城外东南方。

  历史研究总是在学者不断的探求中前行。加藤繁关于草市的论断提出几十年后,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对其观点进行了修订,在认可加藤繁关于草市问题探求努力的同时,认为草市乃相对于官方的正规市而言,即国家规定州县坊市之外的交易市场。草市多从作为乡村交易场所的定期市发展而来,包括小市集和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城市[9]。日野氏的观点实质是扩展了加藤繁关于草市的概念范围,将史籍上出现的大大小小的非官方市场,如草市、行市、小市、山市、水市、鱼市、橘市、墟市、亥市等一概统称草市。弱化了有关草市界定对草市不同特点,如地理特性、交易时间、商品特点等因素的考虑。最终将草市分为定期交易的乡村集市和初具规模的市镇两类。

  国内学界对于草市界定问题亦存争论。依上文所述,加藤繁提出草市最初含义是为草料之市,于此论断国内学界仍存质疑。沈祖春《草市概说》指出,“草”者何?《说文解字》释为“百草也”,由百草引申为草生长的地方、野地。如唐·杜甫《送从弟亚赴河西判官》:“令弟草中来,苍然请论事。”“草市”之“草”,有人释为“草创”,非也,当是“野外、野地”之意,草市即野外,野地之市,是相对于城中之市而言的[10]。沈先生强调城内和城市附近的居民可以进入城中之市进行交易,但受距离限制,偏远居民因城中之市管理严格,无法参与,只有在城外自发交易,由此而成草市。与沈先生观点类似者为范文澜、蔡美彪等编著之《中国通史》,认为“离州县城较远,在交通便利的地点,因商业上需要自然形成的市称为草市”[11]。赵冈《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认为“草市”一词的含义可能有二。一是与墟市类似,表示不是常设市场,极少固定商业建筑,大都是临时性的草棚等简陋设备:另一解释是政府市场管理严格,规定非州县之所不得设市,但正式州县之市不能满足农民需要,于是出现许多定期集市,即为草市,以别于州县之市。草者,非正式,非常设,草创未完之义,以免触犯政府设市之法令[12]。

  参照上述观点,我们认为,草市作为商品市场的一种原始形式,应作如下界定:萌芽于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蓬勃发展,之后逐步趋于鼎盛的一种相对于官方正规市场而言,即国家规定的州、县坊市以外的交易市场。而本文所指草市,指其中置于乡村或城郊,稍具规模,尚未完全发展成为市镇的民间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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