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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2014年12月04日 00:00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董建萍 字号

内容摘要:核心提示:习近平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做的说明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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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习近平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做的说明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

  道路决定命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涵。道路决定命运,选择源于历史。任何社会理想、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一个道路选择的问题。中国特色民主革命的道路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都经历了艰难的历史选择,都付出过沉重的历史代价,迄今为止都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的道路。新时期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个方面的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进步。究其根本,经济建设我们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政治建设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之路,文化建设我们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核心价值观的引领,社会建设我们以社会和谐为追求。凡此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是空泛的,而是有扎实和丰富内涵的。如今,要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那么关于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必定是取决于、生发于根本的道路选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进一步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进行时,需要后来者的不断拓展、不断深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坚持和重大拓展,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集中全党全国人民智慧所作出的重大理论贡献。

  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许多问题还需要深入探索,但是基本的原则要长期坚持。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长期坚持,我们有必要结合时代特点进一步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实意蕴。

  在当前,坚持党的领导,重要的是正确认识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从而以法治思维改善党的领导,在法治的框架中实现党的领导。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步不晚,建国五年就制定宪法,开启了依宪治国之路。但是,“左的”指导思想割裂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阻碍了对法治的真正践行。改革开放后,党认清了“无法无天”的极大危害,逐渐提升了现代法治思想,对自身行为方式有了深刻体悟。1982年新党章首先作出了“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重要定位,意味着党领导方式的重大改变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重要转折。此后,中国共产党逐渐在领导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中贯穿法治思想,在认识和实现党的领导与法治的一致性、一体性方面迈出大步。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的新起点、新高度。习近平明确强调,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具体体现,就是“决定”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即以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用法治思维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按法治规范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同时带头守法;并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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