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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嫔:依法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15年06月29日 08:5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文嫔 字号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可以作为立法完善的参考,目前立法机构应当妥善协调各部法律之间的修改,尽快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抵押;经营权;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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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制度是决定社会经济全局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建立农村土地市场的前提条件。

  目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但现行的立法规定无法适应日益复杂化、规模扩大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趋势,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立法,确保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笔者认为,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在立法上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流转奠定法律依据。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享有独立处分权,即有权依法独立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或出租,而不受土地所有人非法干预。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在立法上却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这一规定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顺畅流转。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遵循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要求按市场需求来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扩及一切农业经营者,这才能顺畅、高效地流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同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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