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引起的制度变迁,为基层社会的社区矫正、社区警务、社区调解和恢复性司法等社区司法组织形式的整合与创新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比如,有些地方的社区警务就是在社区建立警务室,并不与社区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社区成员在社区警务中的作用不明显,这是社区司法失效的主要根源。社区司法建设应当考虑不同社区司法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社区的历史特点、人员构成、社会治理状况等,针对性地发挥社区在社区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当然,社区司法是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不是国家刑事司法在社区中的简单延伸、模拟与复制,更不是为了社区司法而“司法”,而是基于“问题解决”而产生的“司法”在社区的创新。
关键词:社区司法;基层;劳动教养;矫正;创新;制度;社区建设;社会管理;社区警务;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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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引起的制度变迁,为基层社会的社区矫正、社区警务、社区调解和恢复性司法等社区司法组织形式的整合与创新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中国在结束劳动教养制度后,基层的社会管理和秩序维护面临新的挑战。前不久,河南省部分地区组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在受到媒体和社会的质疑后被迅速取消。这说明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社会管理的组织和方式出现“空窗期”。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引起的制度变迁,为基层社会的社区矫正、社区警务、社区调解和恢复性司法等社区司法组织形式的整合与创新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社区司法矫正轻微违法现象
现代法治发展的重要瓶颈是法的复杂的程序和功能等因素限制了其核心价值的实现。为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提出,回应型法应成为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之外的第三种形态。回应型法强调,为了保障实体法中原则和责任的实现,法律应是开放性的结构,允许争论、变化和调整。这种回应型法的设计和精神与社区司法的理念存在高度契合。社区司法突破实体与程序法律的界限,综合运用修复、矫正、包容等开放性手段和方式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目标。由于人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社区和文化环境中,社区司法利用这种文化上的共性和地缘上的亲近性,在处理违法和轻微犯罪案件,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社区司法特别注重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和司法的道德性,突出社区与个人之间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强调社区居民在争端和矛盾解决上的自觉自愿、协商合作与包容奉献。社区司法并不否认违法人享有的各种法律上的正当权利,而是利用社区地缘和人缘的优势,以突破传统国家刑事司法处理违法手段的刚性局限,更灵活地应对社会管理秩序中矫正轻微违法现象的需要。
社区司法是社区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社区司法是以社区为基础和导向的新型司法组织形式,是基层民主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延展,在控制基层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多方面作用。建设社区司法必须明确社区的范围和内涵。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认为,社区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滕尼斯所定义的社区的要素已被侵蚀殆尽。比如,城市居民居住在新建住宅小区,人们很少知道邻居的姓名和职业。村落也在改变居处环境,而且由于进城人数增多,很多村落成为节假日家人短暂团聚之所。用传统方式界定社区,显然不合时宜。在社区人口高度流动、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逐渐减少的状况下,重新认识中国的社区范围,是建设社区司法面临的难题。
社区功能的充分发挥关系社区司法效果
在社区司法建设中,社区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关系社区司法成败的关键。目前,一些基层的社区司法建设缺乏社区属性,比如,有些地方的社区警务就是在社区建立警务室,并不与社区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社区成员在社区警务中的作用不明显,这是社区司法失效的主要根源。因此,各种社区司法组织都要广泛吸收社区居民的参与和管理。实践证明,社区成员在社区中的作用越突出,社区司法建设就越有成效。
社区司法建设应当考虑不同社区司法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社区的历史特点、人员构成、社会治理状况等,针对性地发挥社区在社区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当然,在现实操作中这个问题可能更加复杂。中国社区司法建设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办社区,淡化了社区的主导功能。由于中国基层行政系统比较发达,社区建设必须依靠当地政府领导,这种模式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这种运作方式的缺点是,影响了社区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社区建设也很难体现个性和社区的自身特点,一些地方只注重硬件建设,忽视“软件”建设。社区司法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政府主导社区司法的基础性建设,社区主导社区司法的日常运行。这样既考虑了目前社区司法建设的实际状况和困难,又考虑到社区司法的基本属性。社区司法与国家司法机关或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制约社区司法发展的关键问题。特别是社区矫正项目、社区警务项目等大都归于各自所属的司法系统的统一管理之下,需要与国家的有关部门建立协同合作关系。
社区司法与刑事司法体系高度关联
另外,社区司法与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是割裂的,彼此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国家刑事司法与社区司法两个体系虽然相互独立,但是彼此间很多领域的信息是共享的,很多分支系统互相联结。社区司法必须与国家刑事司法体系透过各种创新平台,建立相辅相成的合作关系。当然,社区司法是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不是国家刑事司法在社区中的简单延伸、模拟与复制,更不是为了社区司法而“司法”,而是基于“问题解决”而产生的“司法”在社区的创新。社区司法本身就是司法在社区领域的再创造,各种组织形式的运行机制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在西方,除了传统的社区警务、社区调解、社区矫正之外,还有一些新的社区司法类型被创造出来,例如,社区家庭决策会议、社区被害人救助中心、社区起诉、社区法院、社区违法影响讨论组、社区量刑圈等。
总之,社区司法的建设对于扩大基层司法民主,调动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司法和社会管理,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依赖广大公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作为重要的社会管理创新的组织形式,中国的社区司法目前还处在初创时期,资源有待整合,机制有待完善。但是,应当看到,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的背景下,中国社区司法的发展前景将非常广阔,因此需要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不断地探索和创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