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康德论所有权的合法性?筵汤沛丰康德的所有权论述是其法哲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其旨在回答如何从生而具有的权利中,推导出只能通过法权行为获得的所有权。康德认为,要回到洛克以前的自然法传统中,采纳占有的模式,来建立起主体和客体的联系,使得主体能够在法律上独享客体。并且,人不仅能支配自己的人身,也能通过自己的人身以物理的方式去支配其他的物,这样的支配称为“物理占有”。康德把非物理性占有称为“理知占有”、“理性占有”或“观念占有”。尽管用语生僻,但意思很明确,理性占有就是一种主体无需在物理上占有客体,却能使主体和客体相结合的主体行动。而理性占有概念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必须建立起一种有关所有权归属的法权关系,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得上人对物的支配。
关键词:客体;所有权;法权;占有;支配;结合;哲学;人际关系;使用;侵害
作者简介:
康德的所有权论述是其法哲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其旨在回答如何从生而具有的权利中,推导出只能通过法权行为获得的所有权。
康德认为,某样物品,当且仅当其能够在法权上归为“我的”东西的时候,才能构成我的所有物。“法权上的‘我的’(meum iuris)是这样的东西,我与它如此结合在一起,以至于他人未经我的许可而使用它的时候,就会对我造成侵害。”从引文中可以看出,康德对所有权的界定方式是:首先,客体与主体相“结合”;其次,主体有意作这种结合,他人不能未经我的“许可”来使用它;最后,违背我意志的使用会对我造成“侵害”。
可以说,构成所有权的诸要素中,最为关键的是主客体的结合。不具备这一点,意志的行动就没有施展的空间,侵害与否的问题则将不存在。
那么,洛克式的劳动是否符合这一主客体相结合的要求呢?康德在《论美感与崇高》以及《法权学说准备性写作》中确实曾以劳动作为主体获得某物的媒介。但在他将批判哲学彻底引入到法哲学以后,却放弃了这个做法。他在《法权学说》中写道,“对一块土地的第一次耕种、划界,或者一般而言对它的塑形(Formgebung),并不能充当获得该土地的资格。这就是说,偶性的占有不能充当实体法权占有的一个根据”。而且对于这种洛克式错误,“人们很难把那种如此古老并且还在广泛流传的意见归于别的原因,而只能归于暗中起支配作用的欺骗,它使物品人格化,仿佛某人通过在物品上付出劳动,就能够使物品对自己负有责任,除了他之外不为任何别人所使用,并且自认为对它们直接拥有一种权利似的”。康德的批判表明,他并不同意身体的行动能使主体的形式附加到客体上。换言之,身体的行动只是改变了客体的偶性,而不是实体。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对立并不能通过身体的行动得到克服。
康德认为,要回到洛克以前的自然法传统中,采纳占有的模式,来建立起主体和客体的联系,使得主体能够在法律上独享客体。“使用可能性的一般主观条件就是占有”,主体对客体的把握是有限度的。人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其自由意志支配自己的人身,排除他人随意的强制。并且,人不仅能支配自己的人身,也能通过自己的人身以物理的方式去支配其他的物,这样的支配称为“物理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