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筵穆远征程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其中一项重点就是“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因此,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实现同步和外部监督,则是破解这一难题的一剂良方。这种初步的探索为拓展值班法律援助律师的功能,并最终建立值班律师、律师在场权制度奠定了制度创设的条件基础。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明确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是嫌疑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应当赋予在场律师在讯问完毕后阅读、核实讯问笔录的权利,并有权协助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核实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未取得在场律师确认的讯问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中,不得作为证明侦查取证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关键词:律师;讯问;在场;侦查;证据;制度;非法;刑事诉讼法;取证;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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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其中一项重点就是“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源头预防”一词,既道出了症结所在,也点出了解决之道。当前以非法证据排除为核心的倒逼式防范机制,以及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方式规制侦查权行使的规则,在时间、逻辑和效果上,都与防范非法取证的目标有相当的距离感和无力感。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侦查阶段,因此,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实现同步和外部监督,则是破解这一难题的一剂良方。
遏制非法取证不能靠事后性、内部性措施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我国长期以来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顽疾。在司法实践中,讯问时录音录像不到位、事先制作或者简单复制先前笔录,以及限制甚至剥夺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等问题,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既有措施在制度逻辑和效果显现上主要有以下两个内在缺陷:一是事后性。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设计和效果显现主要在审判阶段,尽管其具有排除非法证据导致追诉利益受损,进而倒逼规范合法取证的逻辑与效果,但是从程序进程上看,这毕竟是一种末端治理。而且,审判机关证据排除与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并非完全对应一致。二是内部性。在侦查阶段,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但是辩护律师无法掌握侦查讯问的原始情景,即使通过会见了解到违法办案的有关情况,也缺乏有效救济渠道。控辩力量的失衡在具有浓厚的单方封闭和行政强制色彩的侦查阶段尤为明显。
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深度、广度与透明度,是判断刑事司法民主、文明与理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保障。欲根治违法取证的顽疾,实现源头治理的效果,除进一步强化内部和事后监督制约机制外,更要突出辩护人参与的外部制衡。经过四年实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创设的录音录像、看守所内讯问等内部自我监督措施显现出一些局限性,距离“加强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这一目标仍有很大差距,有必要探索更为有效、更为标本兼治的举措。其中,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无疑是论证较为成熟、司法实践有部分经验积累的可行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为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司法部与公安部陆续在全国看守所系统开始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这种初步的探索为拓展值班法律援助律师的功能,并最终建立值班律师、律师在场权制度奠定了制度创设的条件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