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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改革宜缓不宜急
2014年10月23日 00:00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中国经济时报社 作者:记者 赵月若雪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关的重要文件:《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未来推进土改提供了政策依据。

关键词:农村产权改革;雪峰;改革;农村集体资产;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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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关的重要文件:《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未来推进土改提供了政策依据。《意见》中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专家普遍表示,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是在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进行的渐进式探索。此次《意见》的通过,为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并定下了“三权分置,逐步试点,给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的基本方针。

  受访专家

  贺雪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邵 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马庆斌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研究员

  李国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主任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基础,三农问题在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一直决定并影响着改革开放的稳健程度。从这个角度上说,产权改革宜缓不宜急,改革可以慢慢进行试点,以稳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但不宜激进。”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邵挺也同样认为,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要保障农民权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应当是一种渐进式而非激进式的改革。他指出,农村产权改革,在地方上已经试点多年,广东、上海、四川、重庆等地的实践经验都非常丰富。中央有意在地方实际探索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提炼,从而确立修法的依据。他强调,在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更好地保障农民的转让权益是此次改革的关键所在。

  “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可以看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稳定器’和‘蓄水池’。因此我认为,针对农村问题和涉及到九亿农民问题的改革,还是要以稳健为主。”贺雪峰这样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贺雪峰表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国农村宅基地是免费获得,无偿使用,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是为了方便农民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而安排,农民住房是他们自建自住、自有自享,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尤其是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这个意义上讲,农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及其上住房不是财产而是农民经营、生产、生活的基本附属设施。而农民的房产和土地,作为财产才能进行抵押和担保。也就是说,过去主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权利变成了让农民可以进行土地变现的权利,含义变化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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