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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富豪慈善行为的动力机制研究
2015年08月21日 09:35 来源:《社会建设》2014年第20142期 作者:王杰秀 何立军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慈善行为;慈善模式;动力机制;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政策

作者简介:

  摘要:富豪基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双重动机,在内部的道德情操与宗教伦理、外部的名利表达与制度激励的驱动机制作用下,催生出狂热型慈善、自觉型慈善、政策型慈善、互惠型慈善四种较为典型的行为模式。目前中国富豪的慈善行为面临着内部动力弥散与外部动力碎片化的双重困境,具体表现为道德情操的退化与无奈、信仰的缺失与局限、名利表达的失序以及制度激励的薄弱。与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富豪参与慈善的动力相对不足,并且其慈善行为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封闭性、动机不明和局限性等特征。今后应该加强舆论引导,构建互惠模式,建立激励机制,强化法制保障,最大化地促动中国富豪行善,以期为中国慈善事业大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慈善行为 慈善模式 动力机制

  作者简介:王杰秀,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政策、社会发展;何立军,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慈善、社会政策。

 

  一、导言:为何中国大富并非大善

  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在经历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洗礼之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跨入快车道,社会向善的力量日益彰显,但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中国慈善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据福布斯数据①显示,2014中国富豪榜上的前100位富豪,只有22位出现在2014中国福布斯慈善榜上;中国前100位富豪的总财富高达19342.42亿元,但慈善榜前100位的捐赠额仅为44.55亿元,平均慈善财富比为2.3‰,而美国2014福布斯最慷慨慈善家前50位的捐赠额高达76.79亿美元。从绝对数来看,美国慈善榜前50位捐赠额就远远高于中国前100位,差距超过10倍;从相对数来看,美国平均慈善财富比为7.0‰(慈善榜前50位捐赠额与富豪榜前50位财富额之比),是中国的3倍多。显而易见,中国富豪的慈善水平与美国有巨大差距,积极性和有效性严重不足。另外,近年媒体上多次出现有关“暴力慈善”、“消费慈善”、“营销慈善”、“虚假慈善”以及“诈捐门”、“捐款门”等方面的负面新闻报道,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中国富豪慈善行为的客观认识——很多老百姓觉得中国一些富豪“为富不仁”,或觉得中国富豪的慈善动机不纯等。然而,中外富豪行善的动力到底是什么?有哪些差异?这种动力差异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是什么?采取哪些措施或手段,可以有效激发中国富豪像美国富豪那样持有很高慈善热情并付诸实践呢?带着这些疑问,本文尝试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系统探讨。

  二、富豪慈善行为的内外驱动机制

  众所周知,慈善是人们将财富无偿地赠予他人的一种行为。那么,既然无偿,为什么慈善会发生?这就需要回答慈善发生的动力机制问题。首先从人的本性入手,人性简单的善恶二分显然不能解释差异化的慈善行为,本文更倾向于接受人是具有混合动机的假设:既存在利己主义也会有利他主义。在利他主义动机下,人们会主动地行善,通常不会注重考虑捐赠的受益与成本问题;在利己主义动机下,人们会选择性行善,此时慈善是否会发生往往取决于行善人对捐赠受益与成本的比较。基于此,本文将依据不同的动机假设,将慈善分为狂热型慈善、自觉型慈善、政策型慈善和互惠型慈善四种典型模式,并通过内部驱动与外部驱动机制分析来分别阐释。

  (一)内部驱动机制与慈善表征

  1.道德情操与狂热型慈善。人类社会中,大部分属于“道德中人”,但也存在少量的“道德高尚者”与“道德卑劣者”。对“道德高尚者”而言,利他主义占据了主要的价值选择,奉行“穷也兼济天下”的行为标准,反映在慈善领域通常表现出一种狂热,竭尽所能地行善,而从中获得道德自勉。对“道德中人”而言,存在“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理性主义,这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谋而合。马斯洛认为人们在生理、安全和情感上得到充分地满足之后,物质财富的进一步增加并不能继续增进在这几个层次的满足感,反而随着财富的急剧增加容易产生焦虑和困惑,进而影响或降低先前的满足体验。因此,必须寻求在社会其他的维度获得释放和寄托,此时他们可以通过参与慈善捐赠,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获得社会的认同,赢得自尊的满足,最终在自我实现上获得一定的超越。此时的慈善行为是自我推动的,属于一种略带理想主义的情感性慈善。如果捐赠人足够“达”,那么这种理性主义的自我推动也能形成一种狂热。对于“道德卑劣者”而言,索取而不奉献成为行动信条,因此,绝对的自私导致这类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无法做出慈善行为。

  2.宗教伦理与自觉型慈善。宗教对人类行为具有塑造作用,马克斯·韦伯甚至认为,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是新教精神推动的。宗教的行为塑造在慈善领域体现为劝导人行善。②在没有可信承诺与威胁性惩罚之下,人类社会有可能陷入霍布斯所谓的“丛林困境”,因此,在人类社会宗教伦理也发挥了一定的社会治理功能。首先,宗教解决跨界问题,即通过一个超验存在的神来监管世俗人类的行为,人类要按照神的旨意行事才能得到救赎或者庇佑,而神的合法性在于“善”。其次,宗教解决跨期问题,即通过灵魂的渲染,使生前与死后产生联系,从而激励人们在生前克己复礼,广施恩惠,以便在死后世界里重生,因此任何宗教都鼓励慈善,只是程度不一而已(这是宗教自身合法性与宗教治理功能所决定的)。此时的慈善是在宗教伦理涤荡下的一种自发行为,属于一种伦理自觉,捐赠人无需多加考虑,而会主动地行善,从而获得宗教信仰的认同与精神的慰藉。

  当然,宗教伦理对慈善激励的强弱还要取决于宗教与人们生活的紧密程度,在二者联系非常密切的社会,宗教的慈善激励作用就表现的很突出,反之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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