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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社会抚养费改革步子还可再大些
2014年11月24日 0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杜江茜 李林 字号

内容摘要: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改革步子;条例;送审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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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变化引发热议。

  “老谋子的运气不好啊!”不少网友调侃道,如果张艺谋的3个孩子是新条例实施后被发现的,就不用交700多万的“天价”社会抚养费。也有人将此解读为是在变相放开二胎。

  长期以来,因为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程序规定混乱、缺乏监督和公开等问题,社会抚养费饱受诟病。新条例带来哪些新变化?能否解决和完善这些漏洞?就这些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多位长期关注社会抚养费问题的专家和律师。

  赞:统一标准、完善程序、确定范围

  “《条例》在原来基础上作出的一些修改和完善,是值得肯定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首先被肯定的,是社会抚养费拟统一征收标准,并设置了上限。

  竹立家说,过去,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不同地区间存在巨大差异。本次《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对于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3倍封顶,这等于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标准了。”竹立家说道。

  同时,此次《条例》送审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调查程序。

  “在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律师吴有水告诉记者,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孩子的生育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都有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几个地方的计生部门经常相互打架。明明已经征收了,但彼此还不认账,这种局面经常出现。”吴有水说道,根据《条例》送审稿,不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资格被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征收主体也明确为,由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也有效避免了重复征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吴有水说。

  在吴有水看来,《条例》送审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 “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吴有水说,这意味着,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费”了。

  此前,北京“未婚妈妈”于军的遭遇曾引发不少人同情。因为未婚先孕,于军成为一名“超生者”,面临一笔数额不菲的社会抚养费,女儿的户口也因此迟迟落不下来。不少舆论认为,对“未婚妈妈”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一种变相的打劫。

  “很多时候,她明明没有超生,但就是因为没有准生证,所以要缴这笔费用,这其实是欠考虑的。”吴有水说,新的修改,无疑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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