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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土地私有化之后 印尼农民反而破产了?
2015年05月28日 16:01 来源:澎湃网 作者:陈三白 字号

内容摘要:强调在土地流转中,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

关键词:土地;农民;私有化;印尼;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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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在土地流转中, “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 

  在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具体以走何种农业发展道路为主?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主流经济学家主张美国式的规模农业道路;美籍学者黄宗智提倡在“新农业”兴起基础之上,发展小规模的资本-劳动双密集型家庭农场;华中“三农”学者贺雪峰支持小农经济中自发兴起的、适度规模经营的“中农”。三者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或许是因为我们“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加拿大学者Tania Li的新著《土地的终结:一个边疆土著地区的资本主义关系》(Land’ s End: Capitalist Relations on an Indigenous Frontier)或许能帮助我们理解上述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或未可知!

  Tania Li观察的地点是在印尼苏拉威西岛中部劳杰高地一个农业社区。一直以来,劳杰高地都遵循“谁劳动,谁占有”的所有制原则,即在付出一定劳动之后,劳动者就是其劳动产品的所有者。但因为自然条件的限制,生存不易,高地居民在强调自身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对他人和社区的责任,通过相互依赖以求生存。这点也体现高地地区实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上。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种:未经开垦的原始森林(do’at)和拓荒者(pioneer)开垦的土地(ulat)。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后者。根据“谁劳动,谁占有”的原则,拓荒者在开垦一块土地之后,便自然成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等到拓荒者去世后,其子孙后人可以使用这块土地,但不能将之分割,也不能占为己有。按照高地人的风俗,子孙后人只是从拓荒者那里“借用”这块土地。久而久之,这块土地也就为周边邻居和社区成员所共享。如此,私人的ulat就获得了一种“公有”性质。

  高地居民虽久居山林,但深谙市场交换原则。在1990年代之前,高地居民和沿海地区之间就存有紧密的市场关系。高地居民为沿海的商品所吸引,但相比之下,沿海地区更需要高地居民给他们提供山货和食物。另外,由于土地轮流使用制度,即每个人可以轮流使用相应的土地,给予高地居民基本的生产资料,所以沿海地区没有办法强迫高地居民出卖其劳动产品,也无法强迫他们去生产多于其自身需求的食物。当贸易条件不合适的时候,高地居民就不会出卖他们的劳动产品。所以,一定意义上,高地居民在和沿海地区的市场关系中占据主动位置。但相比于繁华的沿海地区,高地居民一直羞愧于自身的“低素质”、“低文化”,他们极力想改变自身的境况、向往现代村庄生活;他们渴望政府可以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包括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他们渴望能够融入到整个国家的主流中去。

  怀抱着发家致富、提升生活水平的梦想,高地居民在1990年代初期开始将可可引入当地种植。可可作为一种高产值的“新农业”,取代了传统意义上以粮食作物为主的“旧农业”。但也正是因为这一改变,瓦解了劳杰高地土地集体使用制度,建立了土地私有制度,进而在根本上颠覆了高地的传统实践,并将新的实践和社会关系带入高地。高地地区的“大转变”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因为可可树“多年生”的特性打破了当地“每年轮流使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得土地被私有化和商品化。

  在劳杰高地,整个“圈地运动”通过三种模式来展开。第一种就是高地居民社区内部,主要是通过排挤亲属而占有拓荒者新开垦的土地。第二种则是圈占公共原始森林。到了1996年,当社区内部土地差不多已经被分割完毕之后,高地居民开始圈占原始森林。在这一圈占过程中,拥原始森林管辖权的通灵者“近水楼台先得月”,率先在原始森林中抢占了大量土地。第三种则是政府的发展规划。在现代“发展”理念引导下的当地政府视高地居民为“落后、未开化和没有生产效率的”,因而积极鼓励“资本进山”,让更为“先进、文明和有生产效率的”沿海地区居民进入劳杰高地投资买地,从事可可、丁香树的种植。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劳杰高地土地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并进而影响到更为偏远的内陆地区,从而使土地私有化浪潮有如多米诺骨牌一样,从沿海波及到内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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