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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创新调查监测国家创新能力
2017年12月21日 09: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尹志锋 字号

内容摘要:迄今为止,我国已实施的企业创新调查主要包括:1996年“六省市企业技术创新调查”、2007年“全国工业企业创新调查”、2000年“第一次全国R&D资源清查”、2009年“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以及2014年“中国企业创新调查”。调查主题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技术获取和转让、技术创新费用、技术创新产出、技术创新中止的原因、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及技术创新想法来源、企业家对技术创新的认知程度、企业家对政府创新政策作用效果的评价等方面。全方位揭示企业创新特征2014年“中国企业创新调查”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问卷设计最全面的企业创新调查。

关键词:调查;企业创新;技术创新;工业企业;清查;问卷;设计;欧盟;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

作者简介: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是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国家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的制度安排。国家创新调查主要的调研对象包括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中,对企业创新能力进行调查,是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2017年4月19日,科学技术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为新时期我国企业创新调查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操作指南。迄今为止,我国已实施的企业创新调查主要包括:1996年“六省市企业技术创新调查”、2007年“全国工业企业创新调查”、2000年“第一次全国R&D资源清查”、2009年“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以及2014年“中国企业创新调查”。

  创新调查在实践中完善

  1996年“六省市企业技术创新调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企业创新调查。该调查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8年改名为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调查对象包括1738家国家级高新区企业及3346家大中型工业企业,涉及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及哈尔滨市6个地区的制造业企业;调查资料时期为1993—1995年。此次调查采用一般调查与典型案例调查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调查主题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技术获取和转让、技术创新费用、技术创新产出、技术创新中止的原因、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及技术创新想法来源、企业家对技术创新的认知程度、企业家对政府创新政策作用效果的评价等方面。

  2007年“全国工业企业创新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是我国第一次全国范围的工业企业创新调查。此次调查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全数调查,对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涵盖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和外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覆盖各类制造业及电力、热力、燃气与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调查的定量指标时期为2006年,定性指标时期为2004—2006年。调查的内容包括创新的基本情况、创新活动的规模及分布、创新经费投入及资金来源、创新活动的效果、拥有知识产权数量、企业进行创新的政策环境以及企业家对创新重要性的认识程度等方面。

  为全面了解R&D资源的规模、结构及其地区、产业分布,我国分别于2000年及2009年开展了第一次、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其中,2000年全国 R&D 资源清查由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共同组织开展,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有科技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调查内容包括科技活动人员的数量、素质及分布,科技活动经费来源构成及使用,各类独立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高校、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研究机构的人、财、物状况,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R&D 及其他科技项目基本情况等。作为跟进调查,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等部委于2009年联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此次清查的资料时期为2009年度,调查对象是国民经济中R&D活动相对密集行业的法人单位,涉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金融业等14个行业。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R&D活动人员,R&D经费支出,R&D固定资产投资,各类研发机构设置,R&D项目开展,知识产权拥有水平,技术获取及创新政策作用效果评价等方面。

  全方位揭示企业创新特征

  2014年“中国企业创新调查”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问卷设计最全面的企业创新调查。此次调查的样本量共计近44万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7.8万家,特级及一级建筑业企业0.9万家,省级以上金融业企业0.2万家,其他服务业企业5万家。

  与国外企业创新调查以及我国其他企业创新调查相比,2014年“中国企业创新调查”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调查范围更为广泛。受访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级及一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省级及以上金融业企业;抽样方法选择方面,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级资质等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和省级以上金融企业采取全数调查,对其他企业实施抽样调查,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抽样的高覆盖性及可代表性。二是依产业、答题性质不同而分别设计问卷。此次创新调查充分考虑不同产业的创新差异,对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分别设计问卷;依据行业习惯及工作实践,有针对性地设计行业特性问题,采用“更接行业地气”的语言表述。同时,对反映企业实际创新情况的问题、反映企业观念及策略的问题进行区分,分设企业创新情况调查问卷及企业家调查问卷。三是实现与企业年报数据的无缝链接。定量数据以及基于定量数据计算的指标信息均来自企业常规年报数据库,在问卷中不存在重复。其一方面保证了常规年报制度的持续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利于实现定量数据的精准提取;另一方面极大地减少了企业的填报压力,有利于提升填报质量。四是填报内容更为丰富。相较于2007年工业企业创新调查,2014年的创新调查加入了对组织创新与营销创新的调查,以及创新合作情况、创新阻碍因素等内容,基本实现与欧盟创新调查(Community Innovation Survey,CIS)内容的全面对接。

  适时开辟学术研究的数据入口

  企业创新调查制度不仅需要全方位揭示企业的创新特征,同时要求实现企业创新能力的国际及动态对比。由欧盟及其成员国主导的欧盟创新调查,在国际企业创新调查中占据主导地位。CIS的问卷设计基本上遵循奥斯陆手册(Oslo manual)所设定的基本规范,在奥斯陆手册第三版发布之前,欧盟创新调查每四年举行一次,分别于1993、1997、2001及2005年开展了前4次CIS调查;自2007年始,CIS每两年开展一次,且以调查结束的年份命名,如CIS2008、CIS2010、CIS2012、CIS2014。美国的国家企业创新调查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以学者推动的并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名义开展的创新调查;2008年,美国在产业研发调查基础上,通过加入更多创新调查问项,形成增强版的企业创新调查制度。

  从国际对比来看,尽管2014年中国企业创新调查是按照CIS的基本框架进行设计的,但在具体选项的设定及宏观数据公布的内容上存在差异,导致两者的数据并不完全可比。这种不一致表现为:一是类似的问题选项不一致。如在创新合作部分,CIS将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并在一起,而我国是分开统计;在信息来源部分,CIS将客户区分为私营部门及公共部门客户,而我国没有作此区分。二是公布宏观比例数据时对分母的选择不一致。如计算开展创新合作企业的数量占比时,CIS报告的是有产品或工艺创新企业情形,而我国报告的是全部企业情形。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知识产权问项部分,CIS采用的是有产品或工艺创新企业数,我国采用的是全部企业数。

  从动态对比来看,与2007年的创新调查相比,2014年的创新调查在抽样、内容设计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且两次调查的年代间隔较长,企业面临的创新环境、企业对于创新的理解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将2007年的调查数据作为基准进行动态对比,价值较为有限。后续的问卷设计需要以2014年的问卷为基准,一方面需要保持常规问题的稳定性,以便于动态对比;另一方面需要因时因地制宜地增加新问题,以反映最新的企业创新实践。

  最后,从使用调查数据进行学术研究来看,CIS组织机构为研究者提供了可行的研究入口,基于CIS数据也产生了大量的高质量学术成果,而基于我国创新调查数据的学术挖掘还有待深入。我国适时开辟供学术研究使用的数据入口,将有利于充分开发调查数据的信息价值。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大数据下的专利诉讼与企业创新研究”(17CJY007)阶段性结果)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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