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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果丰硕 ——访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毅松
2017年06月14日 10:27 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籍海洋 字号

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院长;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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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内蒙古同国家发展的脚步一同前行,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值自治区成立70年之际,记者就民主权利的保障、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边疆团结稳定等话题,采访了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毅松。

 

  记者: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内蒙古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动诠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在此过程中,内蒙古是如何保障民主权利,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造条件的?

  毅松: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内蒙古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7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内蒙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建、发展和完善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实践,形成了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方案。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根基所在,是我们国家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民族平等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是有效保障各民族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政治制度。7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创造性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着力加强民族立法,积极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180件,批准市级地方性法规132件,批准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3个自治旗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选条例36件。这些法规条例涉及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对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保障各民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的政策。提出和实施了“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支持乌兰牧骑建设、兴边富民行动、牧区又好又快发展、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等,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重视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有力支撑。目前,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约6.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3%左右,其中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41.67%、33.72%和30%,均大幅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22%的比例。确保了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都有相当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委员参政议政。在自治区级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四成以上;在旗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由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分别担任,盟市和旗县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50%和48.5%。同时还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优秀知识分子和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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