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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桶造假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04月07日 15:24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刘长秋 字号

内容摘要:陈光标公开承认造假:原来桶里事先放了一半热水,温度在50℃左右。

关键词:光标;道德;造假行为;冰桶;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公众人物;陈光;公开;公益行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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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慈善名人陈光标曾在微博上发布视频,显示他在0以下的冰水里浸泡了30分钟,并发起挑战,称若有人超越他,就捐款100万元。然而,近日陈光标公开承认造假:原来桶里事先放了一半热水,温度在50左右。事件一出,舆论为之哗然。对此,有人以长时间浸泡在冰桶中会导致不育为由,要求陈光标对造假公开道歉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就陈光标挑战冰桶造假行为的性质而言,该行为属于欺骗应当不存在任何异议——无论其欺骗的目的是为了作秀还是真正出于公益。就此而言,至少在道德层面上,陈光标的这一行为是不端正、不光彩的,是应当受到指责的。而作为一个一言一行都备受关注且很有可能会成为社会风向标的公众人物,他也应当考虑公开道歉,给广大公众一个交代。这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过,这种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值得商榷。陈光标的造假行为触及了社会诚信,而诚信更多时候是一个道德问题,很多时候未必需要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中。 

  陈光标的行为尽管在道德层面上很不光彩,但就其行为动机来看,主要还是围绕慈善——无论是一种作秀式的慈善,还是一种真心实意的慈善。这种行为与普通的欺诈尽管都构成对社会诚信的悖逆,但却有着很大的不同——至少其目的是好的,只是方式和方法上存在瑕疵。这与社会公众人物在商业活动中的造假也是有着本质性差异的。对于后者,无论是于情于理还是于法,都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它已经游离出了社会道德底线,违反了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而前者则更适宜受道德的约束。 

  当然,为公益而进行的造假也并非全都不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公序良俗,我国现行法律也明确指出了公益行为的法律底线。如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就明确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 《合同法》对公益赠与也有着明确规定,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些显然都是法律为公益行为划出的道德底线。公益行为必须在这些底线下进行才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公益行为越出了以上底线,则需要受到法律规范,需要就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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