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团 >> 学会之窗 >> 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类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
2015年01月08日 13:50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第一条【办法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认定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基地作为新型智库的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研究基地;中国法学会;法治;试行办法;管理

作者简介: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

  (本办法2015年1月5日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办法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认定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基地作为新型智库的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目的】为了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法治中国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跨学科、多角度、全方位组织开展研究,特在全国范围内认定若干专门领域法治研究基地,为中央在相关领域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法治咨询建议和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基本原则】研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特色鲜明、注重基础、强调产出的原则。

  研究基地与研究会不重叠设立,继续发挥好各专业研究会的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

  同一研究领域原则上不设置2个以上研究基地(含2个)。

  第四条【基本标准】研究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1. 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

  2. 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

  3. 特色鲜明、较长时间从事决策咨询的研究机构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4. 有一定数量且一定影响的专职研究人员;

  5. 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研究基地的类型和数量】研究基地分为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与基础理论型研究基地。前者以应用对策研究和发挥智库作用为主,后者以理论研究和提供理论支持为主。

  研究基地总数不超过15个。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与基础理论型研究基地的比例为3:1。每年认定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

  研究基地建立退出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

  第六条【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为:

  1. 主动围绕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实践性问题组织开展研究,以高水平、即时性智库成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和法治中国建设。

  2. 积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治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加强对重要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

  3. 及时并高质量完成中央及中央国家机关交办的各项研究任务,为中央决策和有关机关工作提供智力及信息支持。

  4. 组织专家对相关领域的中央文件、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论述、新出台法律法规、法治政策、法治事件进行权威准确解读。

  5.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敏感法律问题、热点案件等方面发表有正面影响力的评论,正确引导舆论。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韩卓吾)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