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昨天,柳忠秧诉方方侵害名誉权案在广州越秀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让很多读者无从判断文学作品之优劣。
关键词:证据;名誉权;原告;评委;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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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柳忠秧诉方方侵害名誉权案在广州越秀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武汉晚报记者联系上柳忠秧的代理律师之一王春平先生,他介绍说,“双方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可能有二次庭审的可能,如无新的证据出现,应该就是等待法院宣判了。今天法庭给出的宣判期限大概在6个月左右时间。”
记者从诉讼状中看到,柳忠秧方面认为,方方在2014年5月25日10点46分发的一条微博虽然未指名道姓,但也引发网友揣测。当天晚上23点33分,方方又发表了另一条博文,摘引了几句诗句,并写道:“当我看到诗人的重要诗作里有这样的诗句,我真觉得省作协不能推荐这类作品去中国作协参评鲁奖。”经网友搜索,发现博文中引用的诗句出自柳忠秧的诗作《岭南歌》,这对柳忠秧造成了名誉侵犯。
此外,柳忠秧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写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铲除诋毁原告名誉的所有相关微博和言论,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经原告认可的道歉信内容在被告个人新浪微博及三家以上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发布。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人民币。
方方律师观点:
没有点名,且有充分证据
对于这次诉讼,方方的律师在答辩状中写道,柳忠秧认为方方女士侵权的两条微博并不构成对原告柳忠秧的侵权。理由如下:两条微博本身的文字内容是相当克制的,没有指明柳忠秧的名字。至于原告笔名被网友挖掘出来,其作品遭致批评性评价,不是方方女士的行为导致的。
此外方方的微博有三层含义:一是作为文学人、作家发表差评意见,是其文学价值上的评判。二是方方女士表达其对湖北省鲁迅文学奖推荐评审评委们的不满,批评对象是评委。第三,我方对柳忠秧在作品申报评奖前的“四处活动”有充分证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