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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 我国政府保护濒危语言的探索
2014年11月14日 07:0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1月14日第667期 作者:李旭练 李玲 字号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这是党中央对我国语言关系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我国语言文字事业提出的明确要求。

关键词:濒危语言;保护;语言文字;法律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作者简介: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这是党中央对我国语言关系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我国语言文字事业提出的明确要求。在濒危语言问题上,“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应该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保护濒危语言,至少在法律保障、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三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法律保障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宪法从根本上为保护濒危语言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本地方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对公务、司法、教育教学中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持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出版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以专门法的形式保障少数民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其中所列六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第一类“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与语言文字直接相关外,实际上,其余五类中绝大多数也都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依托。

  政策支持

  目前,全国5个自治区中,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陆续出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较多的云南省也出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很多自治州、自治县也出台了相关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本辖区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中的很多具体规定为濒危语言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规划引导

  除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政府制定相关规划,引导全社会关注、保护濒危语言也至关重要。为此,国家在制定规划时,对濒危语言保护工作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探索,我国濒危语言保护工作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家民委、教育部都有一些课题进行专题研究,文化部也把濒危语言保护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则把濒危语言保护工作与文化传承、教育发展结合起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的支持下,在专家的指导下,通过少数民族群众的有效参与,濒危语言保护工作一定会取得令人欣慰的成绩。(作者单位: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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