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人 >> 人物 >> 学人论道
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优秀部分
2015年12月16日 09: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郭栋磊 字号

内容摘要:倘若学术研究之路一心向西,看不到自身法学文化存在的优越性,甚至从中国历史上看不到任何合乎"法治"的合理性,最终不仅学不到别人的精华,甚至会丧失辨别力,将别人的糟粕当成精华来继承。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华法系;道德;民事;义务;法律思想;文化;诸法;法治

作者简介:

  近百年来,西学东渐之风日盛,很多法学学者着眼于国外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研究,移植西方法律体系,寄望在我国生根成长。倘若学术研究之路一心向西,看不到自身法学文化存在的优越性,甚至从中国历史上看不到任何合乎“法治”的合理性,最终不仅学不到别人的精华,甚至会丧失辨别力,将别人的糟粕当成精华来继承。

  中西对观视野下的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并非不尊重权利,既不是以义务为本位,也不是以束缚人的自由为目的,更不是为集权、独裁服务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的两个基石是礼制和刑罚,其容易被人误解为中国传统法律重视刑法威慑,缺乏权利构建。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中,没有产生,也不可能产生和当代西方内涵和外延都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因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就是被法律化的利益和负利益。虽然中国传统法律中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但不能表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不存在利益和负利益。中国古代刑律采取的办法是将负利益在法典上列出,即说明具体哪些行为不可为,哪些行为必须为,其他的交予礼制进行规制。

  张中秋教授认为,通过对《唐律疏议》与《法学阶梯》的分析,可以揭示出中华法系的道德原理与罗马法的自由原理,以及这两种原理的自然哲学基础是有机的自然观与无机的自然观。道德原理立足全体、效法自然、追求和谐,赋予了中华法系责任─权利的结构、道德的精神和人类全体以及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自由原理立足个体、依据理性、追求正义,赋予了罗马法权利─义务的结构、自由的精神和人类独立与进步的价值目标。这两种原理的价值既有永恒性又有互补性,因为人是个体的,但人类是群体的,道德与自由都是人类所必需的。因此,不能因为中国古代立法者在法律中善于运用刑罚,就想当然地将之和落后、残忍联系到一起。其实,礼制体系在司法与刑法中起着缓冲作用。礼制体系与大陆法系的私法虽有本质区别,但作用重合。礼制体系形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德治、教化的思想。立法者首先明确国家的道德体系,制定相应的礼制体系保证民众遵从,然后再制订刑法维护社会道德体系的良性运行。中国传统的法律将义务明确列出,以刑罚为手段矫正社会病态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古代国家划定了民众义务的范畴,剩下的全是民众的权利。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刘远舰)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