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一篇发表于《法学评论》题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的文章成为舆论热点。
关键词:法学;司法裁判;学术;学者;评论;伦理;期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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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者评论司法裁判的尺度与法学期刊的学术伦理
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一篇发表于《法学评论》题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的文章成为舆论热点。此文发表后引起法律界的热议,作者也因刊物中未亮明其相关案件代理人的真实身份,遭到一些法官的抨击,众多知名学者和律师对此文也褒贬不一。
法学教授是否可以批评司法裁判?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学者对已决案件的评论是否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作为案件代理人,学者是否可以通过学术期刊对司法裁判发表评论?这些问题,都成了法学界关心和激论的焦点。为此,《法制日报》特别约请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以及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分别从各自角度发表了看法。
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与法学期刊论文的审稿
本人身份有点特殊:在三家核心期刊即《法学研究》《法学家》和《中国法学》担任编辑、社长、副主编、总编辑差不多三十年吧,现在还担任着一个“行业协会”——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遇到这样的话题,觉得不说几句对不起自己三十年的职业生涯,说几句又怕拿捏不准得罪了任何一方。
这里讨论的事件主要涉及到三个话题:教授打官司的正当与否;批评法院(法官)或者律师的庭外言论;法学期刊如何审稿。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人的态度一直是明确和坚定的,也是严格践行自己的理念:打榨卖糖,各属一行。执业律师的事咱不内行也不参与。对于第二个问题,《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专门组织了一组文章(孙笑侠:《论法官的慎言义务》;陈实:《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则》;封安波:《论转型社会的媒体与刑事审判》),讨论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之外可以说哪些或者不可以说哪些,可以概括为律师、法官的庭外言论规则吧。这些规则有的有明确法律规定,有的有明确的职业伦理规范,有的则是“潜规则”,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崇高的道德标准推论出来的。我以为这些规则是正确且必要的。
主要谈第三个问题。目前大多数核心期刊都采用如下审稿流程:一,责任编辑初审;二,同行专家匿名评审;三,总(主)编辑终审。除了遵循政治和学术统一的审稿标准外,一些学术伦理也是适用的,如回避制度,如果作者与责任编辑或主编属于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则应回避。还有内稿限制制度,即本单位的专家教授应该尽量少在本单位所属刊物发表文章,以使得刊物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严格的匿名评审是审稿的关键。在匿名的情况下,审稿专家通常能够直言不讳发表对文章的评价意见,多数都是中肯和判断准确的。也有少数例外情况,如匿名专家与文章学术观点分歧、匿名专家与文章作者(从字里行间读出了匿名处理后的作者)个人之间有过节。
对于极少数匿名评审结果可能不公正的情况,需要有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责任编辑申请复审,作者申请复审等,主编当然也有权安排另外的专家重新匿名评审。如果一个匿名评审专家显然“枉法裁判”,也会载入该专家的职业道德档案。比如,某个专家在一篇文章第一次匿名评审时给的评分是4等(最差),后来作者(也算名人吧)强烈要求再审。在文章基本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该匿名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给出的评分是1等。究其原因,可能是作者在此期间到某学校演讲披露了文章的主要观点,使得匿名评审专家知道了作者身份,以致失去了匿名的意义。
总编辑的责任重大,除了泛泛谈在政治和学术质量上把关外,还需要处理好不少具体事项:对匿名评审过的稿件进行终审以决定是否刊用;回应责任编辑或作者的再审请求;负责本刊职业道德制度建立和执行;协调与同行和相关行业的关系。这些都要求总编辑有崇高的职业精神和严格的制度意识,杜绝关系稿、人情稿,不向权贵献媚、不向权威屈膝、不轻视无名小辈,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力避免陷入利益冲突的境地。
对于一个重要法学期刊的总编辑来说,到各法学院讲个高价课、接受作者或者潜在作者的钱财或礼品、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宴请或旅游招待等,甚或到法院代理案件,都存在极大的伦理风险,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呢!社会将判断学术的大权交给你,说明了对你担任该职务的学术和品格之认可,就别去受那些诱惑挣那个不该挣的利益啦!一个总编辑,圣洁很难做到,高尚点是必须的。
(作者:《中国法学》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