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1月4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关键词:商业短信;垃圾短信;商家;电信运营商;运营商
作者简介:
11月4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根据今年上半年发布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量高达数千亿条。在垃圾短信中,各类商家促销广告占绝大多数,达到65%;房地产广告其次,占15%左右。
好端端的商业短信缘何就成了垃圾短信呢?
其实对于用户真正需要的商品和打折信息,本不存在“垃圾短信”一说。只是很多商家的促销广告在发送前根本没有征求用户的意见,更有甚者,用户的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无辜成为了从未有过任何交集的商业短信的目标。
商业短信成为垃圾短信的重灾区,商家和电信运营商都该负责任,从某种程度而言,商家的责任更大。
《征求意见稿》将多项条款及执行的责任放在了电信运营商的身上,诚然,从对服务管理的理论层面来说,作为短信服务提供者的运营商,确实应该在制定短信服务规则,告知用户相关权责利,核实、查验、登记商家相关信息,处理短信投诉等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治理恐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首先,“垃圾短信”的定义本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不需要它的人来说,它是垃圾短信,而对需要它的人来说,它就是重要的信息来源。如何给商业短信一个清晰的定位呢?这个定位恐怕是因人而异的,只有每个具体的用户个人才能作出判断。因此电信运营商对商业短信的甄别和举报无法做到“既不放走一条垃圾短信,也不拦截一条有用短信”。
其次,用户和商家都是电信运营商的客户,关系着运营商的切身利益。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运营商很难从它的客户之间作出选择。
所以,要治理“垃圾短信”,运营商的责任是必须要明确的,但商家的责任更加重。
商家是用户商业短信的直接提供者,他们掌握着每一个具体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消费需求,要想从源头上切断“垃圾短信”,还需要对商家引入监督和处罚的措施,督促他们执行国家和运营商制定的相关规定。
《中国科学报》 (2014-11-14 第6版 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