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去年10月 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加大源头供给促进技术转移“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为确保法律落到实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对于军工企业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张杰军表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在研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关键词:科技成果;成果转化;科技人员;科研人员;奖励;创业;创新;入股;高等院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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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源头供给,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科技部15日召开发布会,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加大源头供给 促进技术转移
“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为确保法律落到实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认为,与法律相比,规定的最大看点是对法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
具体来说,规定提出,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此外,规定增加义务性条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后的部分,应充分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对于科技成果协议定价,规定明确了公示时间: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按照相关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有规定外,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规定提出,国家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科研机构、高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