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其核心是周代统治者通过宗法等一系列制度克服氏族组织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分化而导致的集团力量的总体削弱,因而宗法的成立是周人因着氏族基础而对社会结构进行改造的系统工程,其目的在于达到统治者内部团结的最大化。一、从氏族到宗族:殷周社会结构的变化近年来,学者们对于王国维“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颇有批评,但这种批评显然并没有领会国维先生对宗法的深刻理解。这就是说,周代宗法上的大宗发端于立法者的制礼或建制,而不是氏族的自然演化,而张氏却将中国思想脉络中的宗法错误地理解为氏族分化过程的自然现象,也就不能认识到宗法创制中隐含着的周人的一统之策,大、小宗不再被视为周人与分封制度配套的社会构造。
关键词:氏族;制度;王国维;血缘;分化;周人;政治;张光直;研究;卜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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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将宗法制度的诞生视为殷周制度与文化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从氏族到宗族,是殷周社会结构转变的关键,其核心是周代统治者通过宗法等一系列制度克服氏族组织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分化而导致的集团力量的总体削弱,因而宗法的成立是周人因着氏族基础而对社会结构进行改造的系统工程,其目的在于达到统治者内部团结的最大化,基于上述目的而设立的宗法实际上是对基于血缘的亲亲原则的超越,是周人“家天下”王制的环节。与殷代唯有五世之内予以收族的小宗宗法不同,周代则有以“本支百世”意识为指向的大宗宗法,它可以团结基于氏族血缘分化而日益陌生化了的族人。
【关键词】宗法;大宗与小宗;氏族与宗族
中图分类号 B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4)11-0129-12
在《殷周制度论》中,王国维(1877-1927)将殷末业已出现的嫡长子继承固定为周代的基本传位制度,即继统法,在天下(天子之位)与国(诸侯之位)两个层面实施。如果说嫡长子继承制构成了以“家天下”为特征的周代王制的纵向构造,那么,宗法与封建则构成周代王制的横向构造。换言之,周代王制以嫡庶之制处理统治家族集团的父子关系,而用宗法与封建处理统治家族集团的兄弟关系。以嫡庶之制为基础的继统法与作为政治构造的“天下”(其最高权力者为有天下的“王”)与“国”(其最高权力者为有国之“君”)相关,而封建本身则包含了“天子建国”与“诸侯立家”两个层次,宗法的核心主要与作为政治构造的“家”(其最高权力者为有家之大夫、士)相关。当然,封建与宗法二者彼此交织在一起,不能截然分割。这里只是出于解析的方便而将周代王制划分为纵横两个向度。综观王国维对宗法的论述,殷周之际的制度革命,其一个方面的内容即为宗法之诞生。对于王国维而言,周代的宗法并不是一种自然而然产生的自发现象,而是周人建构的区别于殷代的“新制度”与“新文化”的组成部分,其中渗透着周代统治者特别是周公的“立制之本意”。这一点常常为后人所忽视。不仅如此,王国维提出了一个极为深刻的洞见,嫡庶之制实为周代宗法之基础。这意味着,作为周代宗法之结构性要素的宗子与庶子、大宗与小宗之间,都是通过嫡庶之别而建立的。而且,殷代之所以没有周代意义上的宗法,正是因为没有在政治与社会制度上呈现嫡庶之分,而周代的嫡庶之分不仅可以从继统的现象中解析出来,而且当其通达大夫阶层时,也构成了塑造士大夫阶层宗法之根基。退而言之,即便殷代有某种意义上的宗法,其性质与周代宗法亦不可同日而语。王国维对殷代意义上的可能存在的“宗法”有一个定性:“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①在此,王国维意识到,即便殷代有所谓“宗法”这样一种社会组织方式,也不是基于天定的嫡庶之制,而是与大家族内的进贤机制相关联的,其所宗的并不是法定的不可随意更易的宗子,而是贵且贤之人,换言之,商代社会组织方式并非基于嫡庶之制。不仅如此,王国维还极其准确地把握到周代宗法的根本特征是大小宗制度,尤其是大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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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王国维全集》第八卷,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06页。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轴心时代中国的政教思想”(11JJD720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赟,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