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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扩围:避免福利扭曲效应
2013年12月10日 15: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2月09日第534期 作者:范子英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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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税体制改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显然,房产税将在未来我国体制改革中扮演关键角色,在协调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税体制改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显然,房产税将在未来我国体制改革中扮演关键角色,在协调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沪渝房产税试点模式各异

  我国房产税的历史较为久远。在1949年公布的《全国财政实施要则》中,房产税为14个主要税种之一。现行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前身,则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但当时房产税还只针对商业房产。自2004年以来,我国主要大城市的房价急剧上升,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如通过限购、限贷等政策对购房需求进行限制和管理,以期挤出部分投资性需求,从而降低房价。但是这些政策往往带有阶段性的特征,很难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与其他影响房价的因素相比而言,房产税改革的预期,能够降低投资性购房需求。因为房产税是一种持有税,增加了房屋的持有成本,降低了住房的投资收益,从而能够合理调节购房需求。

  2010年5月,国务院提出推进房产税改革,对原有的房产税征收范围进行扩充,将个人的非营业用住房纳入房产税的范畴。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成为首批房产税试点城市。这两个城市恰好代表了中国两种类型的城市,上海属于一线高房价城市,重庆则属于中等房价城市。两个试点城市实施了完全不同的房产税模式。重庆属于存量模式,即征收范围包含已购住房,特别是高端的公寓和别墅,上海则只针对新购住房;并且免税面积的计算,上海按人均60平方米,重庆则按家庭100平方米,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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