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该法的修订通过不仅是对当前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的法治回应,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环保法;生态文明;环境资源;立法;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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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该法的修订通过不仅是对当前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的法治回应,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7月18—19日,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新环保法的实施问题成为与会学者关注的焦点。围绕相关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措施:立法与改革研究并举
“徒法不足以自行。”与会学者认为,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实现环境法治,需要环境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切实的对策建议。
“史上最严环保法”的“严”体现在哪里?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表示,主要体现在严格的法律措施、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及严格的执法要求等方面。新环保法为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查处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当前只需研究环境制度改革措施,无需专门研究立法措施。“这是对我国环境法理论认识与司法实践的一大误区。”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建议,环境保护的改革措施和立法措施应当同步研究,把改革方案直接制定成法律加以实施。
“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分别投入了很大精力进行研究和实践。”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少华告诉记者,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信号,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都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此有效应对环境保护案件。
困境:权责有待明确
环保法的实施问题是基于环境保护的严峻现实提出的一项时代课题。虽然新环保法已经颁行,相关环境资源法律立法加快,但根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所做的实证分析,主要污染物均没有整体下降,并呈现逐步恶化的趋势,这也侧面显示出环境保护法的实效不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