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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定义刍议
2016年04月01日 10:33 来源:文汇报 作者:许多奇 字号

内容摘要:谢平教授和邹传伟先生于2012年4月7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这一概念现已为理论界与金融实务界广为接受。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金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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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平教授和邹传伟先生于2012年4月7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这一概念现已为理论界与金融实务界广为接受。2015年5月12日,谢平教授又在《第一财经日报》上发文揭示出“互联网金融”的外延。文中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有六种主要类型:分别是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与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六大类。

  对比西方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的概念,西方概念的外延一般较小。比如,在我们与剑桥大学替代性金融研究中心合作研究做出的《2015年亚太地区网络替代金融基准报告》 中,将“网络替代金融”定义为“通过银行系统以外的互联网市场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替代性金融服务的渠道”。该定义派出了P2P保险、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和第三方支付等活动,其外延显然小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外延。

  内涵与外延是一个概念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此,给“互联网金融”下定义,还必须科学揭示其内涵,即揭示该概念所对应事务的本质特征。那么,“互联网金融”的上述六大模式,有哪些共同的本质特征呢? 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高科技性。互联网金融是充分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化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手段的资金融通方式,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维基词典正式从这一角度来阐释FinTech:“所谓FinTech就是一种运用高科技来促使金融服务更加富有效率的商业模式。”

  二是革命性。得益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必然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颠覆性的影响,推动者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金融新业态的诞生,并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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