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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可别“不是个事儿”
2015年04月14日 14: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逸吟 靳昊 沈晨叶 字号

内容摘要: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然而从性别歧视、健康歧视、地域歧视到“以校取人”,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三令五申效果有限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在国外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反就业歧视局等专门机构处理就业歧视,可以接受申诉,进行调查、调解,甚至具有准司法的权力。刘小楠则认为,现有的问题无法通过对法律的小修小补来解决,应该尽快出台一部统领性的反就业歧视法,并对各个单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从而形成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就业;歧视;黄蓉;黎建飞;高校毕业生;救济;案例;简历;刘小楠;立法

作者简介:

  3月21日,光明日报刊发报道《选拔人才,只唯“985”“211”?》,披露了湖南省选拔2015年选调生过程中,有10个市州明文规定考生必须是“985”“211”高校毕业生,引发社会关注。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然而从性别歧视、健康歧视、地域歧视到“以校取人”,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多位法学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可操作性差、处罚力度太弱等,是消除就业歧视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令五申效果有限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2007年8月,我国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其中专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禁止就业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认为:“从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精神来讲,用与工作能力和岗位本身要求无关的因素来取人,把高校毕业生人为地贴上标签,有违公平就业的理念,用‘985’‘211’来划分是不合理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表示,平等就业权这项权利来源于宪法,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个基本权利在法律之外附加任何条件,那便是歧视。”

  近年来,国家一直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2013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要求,高校毕业生招聘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这些措施取得的效果有限。其实不只是湖南,其他地方同样存在‘以校取人’问题,很多一般高校的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种影响是普遍的。”黎建飞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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