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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主体多样化有助于防止腐败
2014年11月19日 09: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乔亚南 字号

内容摘要: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首要及关键性制度,旨在厘定应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范围。总之,现代国家公职人员的多样化决定了财产申报主体的多样化,非此设计,难解中国腐败之虞。

关键词:财产;公职人员;防止腐败;公职人员财产;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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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首要及关键性制度,旨在厘定应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范围。这一范围的大小,直接关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效果。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首要及关键性制度,旨在厘定应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范围。这一范围的大小,直接关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效果。域外各国、各地区的财产申报主体制度中,有一些规律性的做法、经验值得借鉴。概览他们的规定,申报主体基于其性质,可分为基本申报主体、补充申报主体和特殊申报主体。

  “基本申报主体”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公职人员

  近代以来,各国国家机关按照功能和性质大致可以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这三种机关中,除了议员、法官和行政首脑之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公职人员。多数国家规定,前者和后者都要申报财产。如美国《政府道德法》对这三种机关的申报主体、内容、程序等分章进行规定,要求立法机关中的议员及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中的行政首脑及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中的法官及工作人员申报财产,并对立法机关规定得最为详细,甚至要求“国会大厦物业管理机构、植物园、政府印刷办公室、国会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也要申报财产。

  基本申报主体数量庞大,是财产申报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任何公职人员都可能会腐败,是腐败预防理论的基本预设,因此在理论上,财产申报制度要求所有公职人员都申报财产,此即所谓普遍申报原则。这一原则至少包含两个面向:一是各个级别的公职人员都是申报主体,二是各个级别内的所有公职人员都是申报主体。不过,普遍申报原则的制度成本很高,因此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申报主体范围进行了限制,只有少数国家实行全部而无限制的规定,如新加坡规定“每个公务员只要当公务员第一天开始”都要申报财产,再如泰国1981年《关于国家官员申报资产与负债的王室法令》规定“任何官员在被录用或被任命担任某一职务后的15天内,应申报其在任职日或任命日时的资产与负债情况”。

  大多数国家对申报主体的级别做出了限制,但又同时坚持普遍申报原则的第二个面向,即规定符合级别要求的公职人员一律申报财产。例如韩国1993年《公职人员伦理法》第3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四级以上的国家和地方的公职人员要申报财产,一级以上行政首长(包括总统)通过网站公开财产,而低于四级的公职人员则无须申报。再如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除议员、总统(副总统)、法官外,凡是薪金在联邦薪金级别GS-16级以上的官员或雇员均需要申报财产,低于GS-16级的官员或雇员则无须申报。

  此外,军事(武装)部队有大量的军官身份的公职人员,很多国家也要求其申报财产,例如在俄罗斯,财产申报法律详细列举了联邦内务部、联邦民防、非常局势与救灾事务部、国防部、机要局、对外情报局、国家安全局、毒品监督管理局、警卫局等军事部门各级各类的申报主体。由于军事(武装)部队中军官身份的公职人员数量庞大,一般采取级别申报制,即达到一定级别的军官才被要求申报财产,如韩国规定上校以上级别的军官或者与此相当级别的军务员,菲律宾规定中校以上级别的军官,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上校以上的各级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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