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因此,中国在迎来大数据时代的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信息保护,在享受开发大数据时代带来便利的同时,高度警惕和防范所产生的相关风险。
关键词:风险;监管;收集;交易;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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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整个社会正迎来大数据时代。围绕数据的收集、存储、交易、开发等,相继诞生了一系列相关产业,逐渐展现出巨大经济潜力。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是新时代的“黄金与石油”,是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无疑,新事物的发展会带来机遇,但同时也会带来风险。当大数据呈现出美好的前景、巨大的经济价值以及便捷的个性需求时,它有可能带来的负面风险就尤其值得重视和防范。
首先,对大数据的收集、开发、交易、利用有可能侵害个体安全与人的价值、尊严。所谓大数据,其源头来自于社会个体在经济、社会、政治、个人生活轨迹中所产生的相关信息。通过大数据,可以勾勒和描述具体公民的所有个体与行为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独立完整的个体被重新界定为一序列数据集合,并在个体未知的情况下被收集、观察、研究、开发、交易、利用。这就有可能直接损害了个体自身的基本自由与安全,乃至个体尊严。
其次,对大数据的收集、开发、交易、利用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与安全。针对大数据对个体可能带来的风险,有种观点认为,对这些数据进行所谓的“脱敏”处理,如隐去个体信息,就可以做到对个体的保护。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大数据的本质,即大数据的价值不仅在于针对个体的特质与行为描述,而且通过对海量个体信息的综合分析,构建出整个社会行为的全貌。在这个层面上,某一条信息具体来自哪个个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对海量信息进行整体分析时,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行为,如商品交易、金融存量、社会偏好、政治倾向,乃至整个民族的特质,包括健康程度、生理特征(如掌握大量就医信息从宏观表征得出)等全貌就会通过大数据的聚合分析而再现。这就不仅侵害了个体自由与安全,而且把整个国家的自由与安全都暴露在数据拥有方手里。
此外,大数据资源具有潜在风险。对大数据开发利用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大数据信息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不但数据的生产者不能确定其价值与危害(如某一个体认为自己的信息即便被收集了也没有关系),数据的收集者、交易者、购买者乃至监管方都难以在短时间内明确其价值与危害。由于大数据总体上是离散的海量数据的组合,通过不同模型与组合方式,就能够获得不同的价值与信息。很多看似完全无关、没有危害的信息,通过有效的组合就能够形成重要的、有价值的信息情报。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掌握足够多的无关信息,就有可能得到想要的一切有价值信息。因此,大数据资源的流出,有可能使得任何一方,乃至监管方都无从评估与预料其产生的潜在危害。一个工业时代的例子就是,传统落后工业产生的矿渣由于无法有效利用被视为废物,而发达国家则通过大量进口废渣二次开发而提炼出具有战略价值的矿业物资。
由此可见,当人们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欢呼时,当社会忙于开发具有巨大潜力的大数据矿藏时,就更加需要高度警惕大数据时代有可能带来的对个体与国家安全的危害和风险。这就提出了一系列围绕大数据的监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