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已经公开的“慈善账单”显示,去年,省红十字会全年共支出2388.83万元, “三救”支出为1475.19万元,占财务总支出的61.75%。
关键词:大难;慈善捐款;救灾救援;社会捐款;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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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如何不靠大灾大难
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该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开启中国依法治“善”时代。
3月21日,省红十字会晒出了2015年的“慈善账单”:募集捐赠款物价值5800余万元,发放救助款物价值5300余万元,16万人次直接受益。
“账单”显示,政府依旧扮演着红十字会最大捐助人的角色。2015年,省红十字会全年财务收入为3127.05万元,其中政府拨款1190.4万元,占财务总收入的38.07%;上级项目拨款1749.74万元,占财务总收入的55.96%,二者合计占比达94.03%。
相较上一年,省红十字会接收的社会捐款数量出现大幅缩水。全年,共接收社会捐款收入174.31万元,占财务总收入的5.57%。而2014年,接收社会捐款为690.58万元,财务总收入占比为16.18%。
对此,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目前社会捐款的主要组成是大灾大难后企业、个人的捐赠。2014年接收的社会捐款中,对云南鲁甸地震灾区的捐赠占了很大比重。而去年是个“平安年”,基本未发生大的灾害、灾难,社会捐款数量遂出现减少。
“实现慈善常态化,改变‘逢大灾大难捐款’的慈善模式需要公众慈善观念的普及。”上述负责人表示。慈善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企业和个人更多地参与到慈善中来进行利益分配的调整,能让更多人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培养公众慈善意识需要不断完善慈善鼓励机制。在慈善事业发达的美国,企业捐赠可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也可以享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使得更多人愿意长期投身慈善事业。在这方面,我国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刚刚通过的我国首部《慈善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在此前,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仅有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可在计算纳税额时予以扣除。
对公众最为关心的慈善捐款信息透明的问题,今年,省红十字会将有大动作。“今年将搭建红十字会信息查询平台,红十字会接收的每一笔捐赠和流向都将可在网上实现来源、去向的可查询,财务收支信息、款物管理和使用情况也将进行定期公开。”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李全太表示,红十字会将主动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社会捐赠款物的事情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已经公开的“慈善账单”显示,去年,省红十字会全年共支出2388.83万元,“三救”支出为1475.19万元,占财务总支出的61.75%。其中用于救灾救援和灾后重建支出130.4万元,主要用于西藏地震、天津爆炸救灾救援和灾后重建项目等;救护培训支出293.47万元,人道救助支出1051.32万元。“三献”支出289.57万元,占财务总支出的12.13%。其中用于造血干细胞捐献支出228.34万元,遗体(角膜)捐献支出19.46万元,人体器官捐献支出41.77万元。还有624.07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及行政运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