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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  
2015年10月27日 18:5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晓杰 殷泓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嫖宿幼女罪;存废;刑法修正案

作者简介:

  这场持续近20年的存废之争,随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嫖宿幼女罪而初显结果。然而,即使法案通过,该罪名最终得以取消,孰轻孰重的旧话题也依旧萦绕。而另一个不能忽略的现实是,保护幼女权益任重道远——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

 

  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当属草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消息传来,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眼眶有些湿润。从2010年开始,吕孝权开始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在一份表格中,他详细列出了近年来发生的“嫖宿幼女案”,这些案件无一例外掀起了舆论风暴。吕孝权说,原以为还要等上一段时间,没想到的是,一切来得如此之快,“在7月公布的二审稿里,废除这一罪名仍未被采纳。现在三审稿里取消了这一罪名,说明上上下下都有了共识”。

  “嫖宿”有,“幼女”无?

  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刑法。“嫖宿幼女罪”写入刑法,成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单独罪名,藏身于刑法典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首次进入公众视野,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在写入刑法之前的11年里,“嫖宿幼女”一直不是独立罪名,均以强奸罪追究刑责。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此前公布的刑法修改意见当中,这一条款并未提及。短短几天,“嫖宿幼女罪”横空出世。来自立法机关的解释是:立法初衷在于“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更权威的解释出现在2013年5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表示,“从决定(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实施的情况看,由于各种原因,实践中实际判处的案件比较少,效果很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为有利于严格执法,1997年修改刑法时,专门增设了嫖宿幼女罪,并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罚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

  事实上,当时法律界也有过一些争议,主要是认为其他法条否定了幼女性承诺的能力,这一条又部分承认了这种能力,在逻辑上说不通。“这一条被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立法侧重保护的是社会正常的风化秩序,并不在于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说,这样的立法初衷,与立法效果恰恰是背离的。

  200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批复,中心意思是“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幼女,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犯罪”。

  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对批复提出质疑,他担心那些嫖宿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例如老板、外商,还可能是腐败的政府官员,“他们更容易以各种方式诱使幼女‘自愿’”。

  这样的“担心”,随着一系列案件浮出水面,正演变成现实——贵州习水的5名公职人员和1名县人大代表、浙江临海市的气象局副局长、云南曲靖的法官……“这还只是曝光的案件,”回顾这些年办过的案子,吕孝权感慨万千,“从实践效果看,嫖宿幼女罪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正在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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