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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编纂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
2016年03月12日 09:16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丁伟 字号

内容摘要:本文拟从立法技术层面对中国国际私法面临重新构建的历史性课题进行理论辨析,并就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现实路径进行实证分析。3.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是国际私法制度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充分肯定各时期出台的国际私法法规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里程碑意义”的同时,应当坦承,就总体而言.三、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现实路径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这一理论命题由来已久,中国国际私法学界三十年的理论积淀已经足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中国国际私法典的编纂。

关键词:立法;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民法典编纂;涉外民事关系;关系法律;国际私法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揭开了我国优化民事法律体系的序幕,同时也对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进程产生了积极影响。本文拟从立法技术层面对中国国际私法面临重新构建的历史性课题进行理论辨析,并就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现实路径进行实证分析。

  关 键 词:民法典编纂/国际私法法典化/现实需求/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丁伟,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丁伟(1958- ),男,上海人,上海市立法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研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编纂民法典列为需要加强的重点领域的立法之一,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对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做出调整,增加了编纂民法典等34件立法项目。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揭开了我国优化民事法律体系的序幕,同时也重新燃起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催生中国国际私法典的希望。

  一、中国国际私法面临重新构建的历史性课题

  我国立法机关启动编纂民法典这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预示着我国将着手对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整合。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民法学界有关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研究进入了由理论研究转为向立法决策提供咨询的应用研究阶段。笔者检索了民法学界有关民法典编纂的相关研究状况,相关的学术观点传递出以下信息:

  (1)民法学界的学术观点聚焦于民法典的立法体系,而有关民法典的框架体系中未纳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相关内容。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民法典,民法典应当首先设立总则,总则之中应当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分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①。显而易见,我国民法学界并未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列入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之内,该领域迄今为止未落入民法学界的法眼。

  (2)民法典编纂的顶层设计尚不清晰。应该说,我国立法决策者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高度重视,慎之又慎,原因在于编纂民法典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编纂,而要在实体上促进现行法律的协调、统一,而我国民事法律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对于产生于不同时代的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进行编纂是一项非常艰巨而长期的工作②。鉴于立法工程规模浩大,立法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分阶段推进,首先进行民法总则的起草。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向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广泛征求意见。民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的编纂的工作路径尚无一致的认识③在编纂方式上存在汇编式、体系化、延期派等不同的主张④,现有的信息表明,全国人大法工委将首先启动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编纂,至于民法典的分则部分的编纂工作尚无清晰的顶层设计与具体的时间表。

  (3)民法学界的立法思路与长期以来民法典编纂的思路一脉相承。前文述及,我国民法学者设计的民法典体系中并未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留下一席之地,这与民法学界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式民法理论的影响不无关系。按照德国式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与国际私法典并行不悖⑤。纵观几经风雨的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命运多舛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始终处于漂浮不定的尴尬境地。我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因种种原因,相关立法工作均无疾而终:1954年首次启动民法典立法工作,1956年12月完成的民法草案借鉴了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1962年启动了第二次民法典编纂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第二次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三编,共262条;1979年启动了第三次编纂工作,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其中第四个草案亦即民法学界通常所说的“民法典第四稿”,共分为“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八编,465条。嗣后,立法机关改变了“制定民法与制定单行法同时并进”的思路,解散了民法起草小组,并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法通则》⑥。2002年启动了第四次民法典的制定工作,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体例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鉴于该草案体系庞大,1200多条,编纂工作复杂,审议难度大,2002年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再继续审议,而是采用“批发改零售”的方法,将草案中的三编列出,先后审议并通过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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