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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发展科学的刑法立法学研究
2016年06月09日 10: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满涛 字号

内容摘要:着力发展科学的刑法立法学研究?筵满涛实质地讲,刑法学研究就是一项不断丰富刑法典的理论工作。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学深受德日刑法知识启迪,以“释法”为基础的刑法教义学饱受青睐,学术“市场行情”日渐看涨。与早期简单的“条文批判—立法创制”式研究不同,笔者主张发展科学的刑法立法学研究,以期消释刑法条文抵牾、缓解刑事司法难题。体系地看,科学的刑法立法学研究应当包括刑法立法内容与刑法立法技术两大部分。第一,刑法修正是否只能(或是只需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是否存在建立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必要与可能?第二,刑法修正案是否可以涉及对刑法总则条文的修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条文?

关键词:刑法立法;研究;犯罪;立法技术;刑罚;刑法解释;修正;刑法条文;需要;学术

作者简介:

  实质地讲,刑法学研究就是一项不断丰富刑法典的理论工作。刑法典条文有限,如何对接纷繁复杂的客观事实,依赖于两条路径——“造法”与“释法”。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学深受德日刑法知识启迪,以“释法”为基础的刑法教义学饱受青睐,学术“市场行情”日渐看涨。以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解释论学者们,提出了刑法学研究工作的重心应当落脚于刑法解释的学术命题。可以肯定的是,该种论说拥趸者甚多,大有形成浪潮之势。毋庸讳言,笔者也是这股潮流中的一朵浪花。但令人引以为忧的是,刑法解释学果真能“以一己之力”完成丰富刑法典的工作吗?至少,在解释对象阙如和纯粹数字两个问题上,刑法解释学恐怕是难竟其功。如此,“造法”研究实在是不容忽视,更不该小觑。与早期简单的“条文批判—立法创制”式研究不同,笔者主张发展科学的刑法立法学研究,以期消释刑法条文抵牾、缓解刑事司法难题。

  体系地看,科学的刑法立法学研究应当包括刑法立法内容与刑法立法技术两大部分。

  刑法立法内容,是指依照刑法的属性特征与自身构造展开的知识体系。大体地,刑法是关乎犯罪与刑罚的规范学问,刑法立法内容也就主要涵盖“创造”犯罪与“标注”刑罚两大部分。首先,“创造”犯罪是从立法的角度将某种非罪行为纳入到犯罪评价体系的犯罪化过程。为何犯罪化,应当是“创造”犯罪甚至是整个刑法立法学最为核心的内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旨在为犯罪化的立法提供一套逻辑自洽、准确可行的科学标准体系。一般地,某种行为应当被评价为犯罪,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第一,犯罪化的必须是行为,而非某种思想、态度或行为的可能(性);第二,该种行为必须造成某种危害,既包括实害也包括危险;第三,行为人在实施该种行为时应当具备主观上的谴责可能;第四,对该种行为犯罪化必须是法律应对意义上的“最后手段”,即必须穷尽其他部门法的救济途径;第五,犯罪化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如何犯罪化,则主要包括增加新罪和扩充(降低)犯罪构成要件两种方式。至于具体采用何种形式进行犯罪化,则应当视现有刑法条文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基本构成要件业已确定的情形,出于简洁刑法条文的考虑,一般不宜另行单独增加新罪,而应在现有罪状表述中扩充或降低某项构成要件;对于某种现有刑法条文不曾规制的新行为类型,则应采用增设新罪的方式予以犯罪化。其次,“标注”刑罚是从立法的角度对现有法定刑体系和个罪法定刑设置予以修正的活动。就总则来看,法定刑体系的修正主要涵盖对刑罚种类、加减刑罚裁量事由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的具体修正;就分则而言,修正个罪的法定刑设置主要包括重新厘定量刑标准、加减现有法定刑量度和新罪配新刑。这些内容大体上组成了刑法立法学中“标注”刑罚的知识构架,而如何体现科学性,至少需要在罪刑均衡、刑刑协调等具体层面展开进一步调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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