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网络犯罪的三种类型网络犯罪经历了从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到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再到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代际演变,当下这三种类型构成了当前网络犯罪的态势结构。网络空间时代的法律应当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的地位演变进行时代解释,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网络作为;安全思维;司法解释;法律;刑法;应对;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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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互动交流的新兴媒体,因此,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网络犯罪的三种类型
网络犯罪经历了从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到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再到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代际演变,当下这三种类型构成了当前网络犯罪的态势结构。
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反映在刑法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保护,而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则折射在刑法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规定。网络作为犯罪空间聚焦司法解释逐渐关注的信息秩序问题、网络平台问题。伴随网络在犯罪中地位演变的是网络安全问题的形成。网络安全实体内容分为系统安全、信息安全、应用安全、使用安全、内容安全。网络安全实体上的五个内容全面渗透了公共安全;网络空间作为最新“国域”,整体上体现一国对网域的控制权,当网络空间这一“第五空间”嵌入前四大国域“海、陆、空、天”时,网络安全实体内容日益转化为国家安全体系的要素(不限于信息安全),二者在截面呈现出扁平化的交织样态。
网络空间时代的法律运用
网络空间时代的法律总则必须扩张适用。如网络空间中主观心理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者帮助犯罪的“明知”,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网络空间因素对刑法上处遇制度中禁止令的适用冲击是全面而又具体的,不仅在形式上、实质上需要全面应对,在具体案件中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和原则,同时禁止犯罪人进入特定网络平台、进行特定网络接触、从事特定网络服务。刑法禁止令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逻辑与经验规则可以推广至行政法上,如微博违法行为人的处遇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