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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不休假比例不能超总人数5%
2014年08月26日 14:53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高扩 周国芳 字号

内容摘要:2009年,山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休假在山东真正得以推行,应该是从2013年 9月省政府办公厅发下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开始。

关键词:休假计划;机关事业单位;不休;山东省人事厅;工资;省财政厅;计划休假;审定;带薪年;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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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不休假比例不能超总人数5%

  

  2009年,山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述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文件规定,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不休年休假的人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进行补偿待遇,不休年假的人数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但从执行层面来看,这一政策并未被强制推行,各部门单位在执行上存在很大灵活性,所以导致了可休可不休,休假的天数也不固定。

  带薪休假在山东真正得以推行,应该是从201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发下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开始。

  这份通知对各部门未休假人数实行数量控制。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比例,这一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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