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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建议711名罪犯收监 含厅局级以上76人
2014年08月27日 08:58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邢世伟 赵欢 字号

内容摘要:张本才介绍,今年年初,在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后,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回应最高检:“陆俊减刑案”从提请至开庭全程监督昨日,最高检在回应原“金哨”陆俊减刑案时表示,陆俊减刑案检察机关从监狱提请减刑到法院开庭审理进行了全程监督。袁其国表示,陆俊减刑案是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从监狱提请减刑一直到法院开庭审理进行全程监督,对有效保障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外执行;假释案件;开庭审理;陆俊减刑;违法;检察人员;核实;提请减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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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类减刑假释一律核实

  对象包括职务犯罪罪犯,涉黑罪犯等;检察机关4个多月查办减刑假释中职务犯罪105件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 实习生 赵欢)昨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进行调查核实。此外,该《规定》还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

  亮点1

  6类案件逐案进行审查

  昨日的发布会上,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称,当前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对此,《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规定》要求调查核实采用主要方式是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亮点2

  检察人员出席案件庭审

  昨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介绍,《规定》的一大亮点是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

  《规定》称,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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