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顾梦琳)《北京市统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北京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民意,企事业单位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最高拟处罚20万元。其中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制订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频率等内容,并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虚假统计资料将公示送审稿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拒绝接受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或阻碍统计检查,以及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和物质利益。而对于接受统计调查的单位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等行为,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关键词: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县人民政府;公布;北京市法制办;拒绝;统计信息;京华;统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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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统计调查最高拟罚20万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 顾梦琳)《北京市统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北京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民意,企事业单位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最高拟处罚20万元。
以统计机构数据为准
送审稿规范了涉及数据统计的各个环节对象的责任和义务。其中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制订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频率等内容,并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公布机关应当对公布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针对此前出现的统计数据“打架”的现象,以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此外,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公布的统计资料保持一致,并注明资料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