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今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时表示,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审判;追责;法官;重大过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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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今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时表示,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贺小荣介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内容:
——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为减少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意见》在总结一些法院探索审判团队办案模式的经验基础上,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是审判权力运行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表面上看,虽然只是文书签署机制的一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金”的作用。《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必须在一线办案。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利于将优质审判人力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因此,《意见》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针对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后出现的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法官职业化程度尚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