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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新规 考核不称职应调整
2016年03月28日 14:2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本报讯本市近日发布《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的实施办法》 ,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多种“能下”情形。

关键词:调整;领导干部;考核;实施办法;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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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新规 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

  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应调整

 

  北京晚报讯 本市近日发布《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多种“能下”情形。

  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实施办法》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因健康原因调整”改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最终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7种“能下”的渠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增加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和违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3种情形;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上,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群众评价不高3种情形。此外,《实施办法》还结合北京实际,对“能下”的其他具体情形作了进一步调整、细化和补充。

  此外,《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规定,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干部个人意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下”,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根据要求,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须建立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工作中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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