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两部委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疫苗追溯制度根据要求,我国将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两部委表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同时,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以及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
关键词:疫苗;预防接种;建立;部委;流通;接种单位;常务会议;配送;储存;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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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类疫苗由省级疾控集中采购
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14日介绍,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疫苗追溯制度
根据要求,我国将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两部委表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减少流通环节。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两部委明确,将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