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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创新研发设备资金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
2016年07月14日 19:36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检日前发布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意见指出,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关键词:研发;扣押;查封;设备资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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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最高检日前发布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意见指出,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检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意见分五部分共15条,突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注重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可操作性和制度执行力。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

  ——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

  ——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说,科技创新工作有其自身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还要求,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假冒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重点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意见强调,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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