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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将使检察权运行更加权责明晰
2017年07月11日 19:03 来源:央广网 作者:孙颖 陈屹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贵阳7月 11日消息(记者孙颖陈屹)7月 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实施员额制改革后,各级检察机关要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既不能将实行司法责任制简单理解为向检察官“放权”,又不能因此否定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领导权和检察委员会决定权。坚持放权与强化监督制约并重,加强对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放权不放任。除带头办案外,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要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督转变,检委会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总结办案经验、统一法律适用上来,推动从整体上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长;检察机关;责任制;司法办案;检察委员会;权限;检察人员;运行机制;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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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贵阳7月11日消息(记者孙颖 陈屹)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实施员额制改革后,各级检察机关要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按照新的机制来办案,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坚持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司法责任制改革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各级检察机关既要重视赋予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相对独立依法决定的权力,又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既不能将实行司法责任制简单理解为向检察官“放权”,又不能因此否定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领导权和检察委员会决定权。

  ——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权力清单的基本功能是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关键是准确界定相互间的关系和界限。对基层院办理的大量普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检察官授权范围可以大一些,能放则放;对分州市院特别是省院,应综合考虑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程度,进一步明确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的办案事项决定权。

  ——与时俱进创新对入额检察官的监督方式。坚持放权与强化监督制约并重,加强对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放权不放任。除带头办案外,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要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督转变,检委会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总结办案经验、统一法律适用上来,推动从整体上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水平。检察官联席会议要发挥好类案建议、专业咨询、业务交流等作用,促进检察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注重发挥惩戒委员会在司法责任认定中的专业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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