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研究决定深化国家法治建设。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对于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并将经过改革实践检验、符合国情和未来发展的制度固定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化改革,作为规则的法律应当对制度的最根本部分做出规定,法律不应当将现存制度的方方面面都规制得疏而不漏。其实,林肯和罗斯福都曾站在宪法的立场上,运用法律为自己行为的“合宪性”进行过有力的辩护,这与一些人在淡漠规则(宪法和法律)思路之下所提出“改革可以突破不合时宜的法律”的思路完全不同。”这是对我国深化改革过程中法治思维的重申,也是依法推进和保障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的重要思想。
关键词:法律;深化改革;制度;依法治国;战略目标;保障;宪法;冲突;法治思维;改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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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研究决定深化国家法治建设。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小康社会建设步入关键期的重要观念转变和决策部署。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也带来了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如今的深化改革,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走“摸着石头过河”之路,必须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协调发展和法律保障。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对于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并将经过改革实践检验、符合国情和未来发展的制度固定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不断深化的改革,难度超越以往,需要更多符合社会公平的利益分配、规则遵循和法治保障。
深化改革与法治构建,已经成为当下和未来一个时期中国发展的主题。如何科学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同样给人们带来新的思索。其实,社会变动性、改革的发展性与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之间,永远都存在着不能完全同步的矛盾乃至冲突。这种矛盾与冲突是法律的局限性,也是任何一种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规则和制度都难以避免的现象。人们都渴望安全并且有秩序的生活,都需要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预期和判断,而只有法律,才可能对此提供保障。
当然,在深化改革的时期里,法律规则并不是也不应是僵化、生硬的,它要具有不断的生长性。法律一经颁布施行虽然也会呈现出其刚性、稳定性的一面,但它所确立的制度内容,却可以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记得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过:“真正伟大的法律体系,是那种把僵硬性、弹性独特地和似是而非地混合起来的体系。它们在自己的原则、制度和技术中把稳定的连续性的优点同进化的变化的优点结合起来,从而取得在不利条件下长期存在的能力。”所以,我们必须在改革过程中,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做到法律规则刚性与柔性的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