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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则趋于精细合理
2015年08月21日 10:29 来源:文汇报 作者:罗培新 字号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司法机关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

关键词:民间;法律规则;利率;司法解释;借款人

作者简介:

   核心观点

  《司法解释》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司法机关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

 

  急难之时,向亲友、甚至向陌生人告贷在所难免。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如何避免陷入高利贷的陷阱,如何不因有悖公序良俗而失却法律效力,如何正确书写借条以免引发法律纷争……的确是颇费思量的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出台,从利率确定、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这些问题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借贷纠纷对司法效率有着超乎寻常的要求

  民间借贷,在学理上经常被称为“非正式融资”,是指正规金融之外的资金融通行为。向银行等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钱,那可不是民间借贷,它适用的是国家管制利率。在利率市场化远未推行的今天,正规融资的价格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多高的利率?这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确定,大体上有两种模式:其一为客观主义模式,即确定一个固定的利率数额,也可以确定一个浮动的利率幅度,超过即为高利贷。法国、美国的绝大多数州都采取这一模式。其二为主观主义模式,即不事先确定一个利率数额,而是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予以保护的利率上限。例如,德国并未针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做出一体规定,而是由法官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8条中的“暴利条款”,也就是公序良俗与显失公平原则,在个案中具体裁断。其立法思想源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后者认为,政府无法代替当事人确定资金的价格,特别是由于借贷情事复杂,一体划定借贷的利率并无科学性。这一模式以英国、奥地利、瑞士、德国、卢森堡和西班牙为代表。

  在我国,由于法官不具备临事裁判所要求的商业经验,而且,层出不穷的借贷纠纷对司法效率有着超乎寻常的要求,让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事来判断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似乎并不现实。因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采取了客观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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