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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有了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
2014年04月10日 08:17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杨宁 字号

内容摘要:允许高校及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若高校拟放弃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明人,发明人有意受让的,应协助其有偿或无偿获得产权。

关键词:科研机构;处置权;高校;武汉地区;职务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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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武汉4月9日电 (记者杨宁)8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意见》共10条,核心是解开套在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所有权身上的“枷锁”,可谓目前全国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最突破’的10条建议。

  据了解,《意见》赋予武汉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决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财政;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所有;允许高校及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若高校拟放弃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明人,发明人有意受让的,应协助其有偿或无偿获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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