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内容提要】本文对“选举是民主的本质”这一流行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它存在解释力弱的问题,也即它只能解释现代西方社会中的代议民主,无法解释古希腊时期的直接民主,以及其他非代议的民主形式。以此来看,选举民主只是一种弱意义的民主,而协商民主,也即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讨论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并不是选举民主的补充,而是民主发展的一个更高形态。【关键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在当前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中,有这样一种观点比较流行,那就是把协商民主看作是选举民主的补充,认为没有选举民主的协商民主是没有意义的。像人们常说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家庭民主、国际民主、直接民主、间接民主、选举民主、代议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等,都可以看作是公民进行自治或参与的不同领域或形式。
关键词: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公民;制度;政治;参与;主义;熊彼特;民主形式;亨廷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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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对“选举是民主的本质”这一流行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它存在解释力弱的问题,也即它只能解释现代西方社会中的代议民主,无法解释古希腊时期的直接民主,以及其他非代议的民主形式;同时,在实践中它会成为排斥民主形式创新、阻塞民主发展道路的一种有害工具。一个较为完备的民主定义应该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它要有足够的解释力,也即用它的定义能够说明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民主形式;第二,它要反映人们对它的合理期待或理想(与现实相对),以便能够为超越现有的民主形式使自身不断发展提供空间;第三,它要能够把那些打着民主的旗号实则违背民主精神的政治体制排除在外,以免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依照这些要求,民主的定义应该是公民通过自治或参与处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此来看,选举民主只是一种弱意义的民主,而协商民主,也即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讨论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并不是选举民主的补充,而是民主发展的一个更高形态。
【关 键 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
在当前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中,有这样一种观点比较流行,那就是把协商民主看作是选举民主的补充,认为没有选举民主的协商民主是没有意义的。这一观点一般都暗含这样一种前提假设,即“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内涵”①。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现代民主原则、程序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选举,选举是现代民主制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没有选举就没有代议制民主,或者说就没有现代民主实现的可能。”②依此推论,一些学者就进一步认为,没有选举民主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协商民主,或者协商民主必须以选举民主为基础③。由于如何认识协商民主及其与选举民主的关系涉及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这一重大问题,所以笔者想就上述观点谈一点自己的管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吗?
把选举视为民主的本质实际上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社会的主流观点,并且在西方话语的影响下,这一观点也被非西方世界追求民主的许多人士所接受。萨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就曾指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如果其最强有力的决策者中多数是通过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而且在这样的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并且实际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投票权,那么,这个国家就有了民主政体”④。在他看来,民主的这种程序性定义是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后来得到了在这一领域从事研究的学者的公认。他说,“根据这一定义,选举是民主的本质。”⑤顺便指出,这里的“选举”指的是西方标准的多党自由竞争的那种选举,而不是其他形式的选举。
国内的一些学者常引用亨廷顿的这句话来为自己的“选举是民主本质”的观点提供论据。然而,他们忽视了,在这段话之后亨廷顿接着就质疑道:“不过,选举是民主的全部吗?”他引用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对自由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区分,说明没有其他制度尤其是保障自由的一系列制度的安排,这种选举民主是很难成功的。在戴蒙德看来,自由民主国家除了选举之外,还有一系列其他重要制度与选举制度同时运行,比如对行政权的限制,通过司法独立来坚守法治,保护个人的表达、结社、信仰和参与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对执政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选举程序的限制,对任意逮捕和滥施暴力的有效防范,并把政府对媒体的控制降至最低限度,等等。按照戴蒙德的说法,在最近若干年里,实行选举民主的国家数量有很大的增加,但是自由民主国家的数目却相对原封未动。⑥这说明,那些新兴的民主国家一般不具备保障选举民主正常运行的上述制度条件。这也是许多非西方新兴民主国家的选举民主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巩固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际上,如亨廷顿所说,在西方,一些人已经开始怀疑把民主等同于选举的说法。他们已经开始讨论“选举主义的谬误”和“自由选举的陷阱”问题。“一位杰出的美国学者甚至已经指出,在一个民主国家选举也许是多余的:如果人们有抗议、批评、组织、示威和游说其统治者的自由,选举将是不必要的。”⑦这段话起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在这些学者看来,只要有抗议、批评、组织、示威和游说政府的自由,没有选举也可以视为一个民主的国家;第二,公民参与政治的其他方式(如前边所说的那些政治自由)可能比选举更重要。这两点无论哪一点,都否定了“选举是民主本质”的观点。
当然,人们会说,这种说法只是一家之言,毕竟近代以来的代议民主制度都是以多党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没有“选举”就不可能有“代议”。因此,我们即使不能把选举视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主的本质,起码也可以称之为代议民主的本质。这样的说法不是没有道理的。问题是,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代议民主制度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制度背景,离开了这些背景它就很难有效地运转。亨廷顿就明确指出,这种以选举为核心的现代代议民主制度“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扎根于社会多元主义、阶级制度、市民社会、对法治的信念、亲历代议制度的经验、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以及对个人主义的坚持,所有这些都是在一千多年以前的西欧开始出现的。在十七和十八世纪,这些传统激发了贵族和正在兴起的中产阶级要求政治参与的斗争,并造就了十九世纪的民主发展。这些要素也许可以在其他的文明中找到其中的一二个,但是,作为总体,它们仅存在于西方之中。也正是这些要素说明了为什么现代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⑧除此之外,这种民主还需要经济方面的条件,包括能够自主运转的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能够导致城市人口超过农村人口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经济方面的条件相对容易满足,政治制度方面的其他安排也容易实现,唯独文化方面的条件由于文化传统的巨大差异和它的强大力量而比较难以实现。正因为如此,非西方国家的选举常常会出现不同于西方社会的选举结果。亨廷顿在《第三波》中就列举了两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