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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是以国家、市民社会和人民为治理主体,在遵循人民主权、社会公仆、议行合一、廉价政府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社会治理的监督、利益关系的协调、公共服务的提供,来满足人民的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需要,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治理;核心内容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15)10-0038-06
DOI:10.15993/j.cnki.cn35-1198/c.2015.10.007
马克思没有给“社会治理”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阐述了对“社会治理”的认识。这一思想是以唯物史观为哲学基础,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关于社会治理内容的思想体系。主要包括:马克思的社会治理主体论、社会治理客体论、社会治理目标论、社会治理原则论和社会治理方法论。五个方面内容辩证统一,而且每一方面内部也自成逻辑、层次分明,共同构成了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科学体系。
一、马克思社会治理主体论
马克思社会治理的主体与形式经历了三个阶段:原始社会氏族部落时期是由社会自身来执行社会治理职能;阶级产生以后,社会治理职能主要由国家来执行,社会起到辅助作用;国家“消亡”实现对社会的复归后,则由“自由人联合体”来执行社会治理职能,这时社会达到了自治,人类也得到真正的解放。
其一,国家管理职能论。国家属于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随着阶级矛盾和斗争的加剧,各阶级之间就需要一种强大的外部力量的制衡,国家也就应运而生。此时它是一种虚幻共同体的形式,代表“公共利益”也只是一种虚假现象,其实质仍然是代表着一定家庭、部落集团和阶级利害关系的,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组织形式。可以说,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机器,其职能分为阶级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但其政治职能已经开始不断削弱,部分社会职能从国家的政治职能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变为简单的管理社会事务的一般职能,也就是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而到了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时,国家权力失去了政治性质,完全成为一个社会内部的公共服务性质的机构,社会成为自我管理的理想生活领域,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将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家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的消亡,不可避免的走向消亡,其职能最终复归于社会。
其二,市民社会治理论。黑格尔用国家来解释唯物史观中的自由理想,而马克思则是用无产阶级的解放来解释。他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对未来的市民社会治理作了科学地阐述。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先后关系与决定关系问题上,他否定了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立场下的国家作为绝对理念和国家先于市民社会存在的观点,指出市民社会作为私人物质生产领域与国家作为公共关系领域是同时并存的,“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1](P10),是市民社会和家庭决定国家。黑格尔所说的“官僚机构”、“同业公会”和“等级”能起到中介作用也遭到了马克思的严厉批判。马克思指出,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完全分离的,国会和官僚政治等不过是个别利益包含在普遍形式中,国家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组织,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机器的本质。它是阶级社会中在经济基础上拥有绝对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在阶级斗争中占据政治上的特权。马克思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职能才能真正彻底转变,国家从属于社会,通过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组织来实现对市民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从而变成为社会服务的机关,要把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建设成为民主与自治的社会组织。
其三,人民治理内涵论。社会治理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来行使权力,人民来治理。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国家的雏形,马克思在对其治理经验的总结时论述了自己的“人民治理内涵,即:人民主权、人民普选、人民监督、人民武装、人民教育和人民公仆”。这里的“人民”主要是指“工人阶级、农民、中等阶级”,而“高级僧侣、大地主、富有的资本家”[2]是不包括其中的。人民治理内涵思想的实质就是“工人阶级、农民、中等阶级”等作为治理主体来实施治理。公社实行人民选举、人民罢免和人民监督制度是马克思总结出的防止人民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一个基本科学措施。只有实行人民选举、人民罢免和人民监督制度,才能保证人民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而不是被别有用心的“社会主人”们窃取并用来干一些欺压人民的勾当。众所周知,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是人民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治理的主导者。
综上所述,马克思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是国家、市民社会和人民。
二、马克思社会治理客体论
社会治理本质上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即民生需要,它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客体。也就是说,满足民生需要是马克思需要满足思想里最基本的内涵。人“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3](P79)。当人的衣、食、住等最基本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才会产生更高层次的其他需要,如对教育的需要、劳动就业的需要、社会保障的需要等等。
其一,教育需要满足论。“马克思视域下的教育需要是人和社会为了自身更好地存在和发展而对教育的需要。它是一种社会需要、精神需要和发展需要,是人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他认为,教育需要的满足主要是满足工人阶级及其子女对教育的需要,尤其是儿童。资本阶级国家中使用三、四岁童工从事14-18小时机械劳动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体发育和心灵健康,使他们没有时间、也没有权利接受教育,完全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马克思“主张用废除童工制,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免费的普及教育,用社会教育代替家庭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施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教育等途径来满足工人阶级及其后代的教育需要”。马克思“还预见了未来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前景,揭示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时代的教育特征和发展趋势。当脑体之间对立与差别消失后,每个人都可以享受较高阶段的教育;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与需要,未来的人们需要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教育”。[4]
其二,劳动就业需要满足论。劳动就业需要是人最本质的需要,人人都有劳动就业的需要,它是劳动者为谋取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平等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人人都能“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要的资料”[3](P330),劳动就业就成为劳动者幸福和快乐的源泉,成为其生活的第一需要,这也是解放人的手段和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总的来说,合理分配劳动力是马克思劳动就业需要满足思想的内在要求,普遍就业是该思想的应有之义,自由劳动是应有特征,这也是社会治理民生需要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作为生产力的首要的、决定性的要素——劳动者,才能成为整个生产过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他们是整过生产过程的主导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产品的享有者。此时,劳动力的合理分配才真正成为社会“首要经济规律”。同时,马克思还论述了把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在社会各个部门分配的必要性,认为,按比例分配地社会劳动、有计划地利用劳动力是满足人们劳动就业需要的重要途径。只有到了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阶段,谋生劳动才能转化为自由劳动,即人为了全面发展自身的能力,成为在谋生劳动之余进行的各种创造性的劳动。
其三,社会保障需要满足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必要保证,确保每一个人获得最起码的生存权,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其他一些必要的社会服务,每个人都有社会保障的需要。马克思主要是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生产资料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角度,来谈社会保障需要的满足和保险制度的建立的。他指出,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具有“补偿损失”和“分摊损失”两大功能;社会保障的分配过程既要体现保障功能,又要遵循适度原则。并认为,未来理想社会应该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它将是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改善人的生活条件为社会治理基本任务的社会。
民生需要满足问题是马克思毕生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他对民生需要满足问题进行了丰富地论述,认为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是因为其自然本性产生的,人类的一切活动首先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人的生活需要是人进行生产劳动的动因,它推动了生产,不仅是人类从事生产劳动的基本动力,也是创造历史、推动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人的生活需要是伴随社会历史的生成过程在社会中被生产出来的,并将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生产劳动是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手段,人的生活需要是作为主体的一种状态而存在的。民生需要的满足必须要依赖一定的客观物质力量,即生产劳动来实现。可以说,人的需要的最高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马克思社会治理目标论
马克思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其一,社会公平正义论。马克思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也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所在。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彻底地实现人人自由而平等。他还论证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是渐进的,指出资本主义是社会公平正义历史前进的重要阶段,强调即使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也不可能存在“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依然需要通过社会保障、税收等的普遍调剂,才能最后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P306)。马克思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现实奋斗目标,他认为,公平正义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之一,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发展所追寻的目标。可以说,生产工具和生产手段的完全集体化,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商品生产的极大丰富,是实现“按需分配”的客观先决条件。只有在阶级消灭的共产主义社会,建立在“按需分配”原则上,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其二,社会自我管理论。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灵魂就是社会自我管理。社会的自我管理指的是社会自治,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治理,它强调的是人民的协商和参与。巴黎公社正是这样一个人民协商和参与的无产阶级自治政权,是“生产者的自治政府”[5](P56),是人民群众的自治组织。公社用“真正的自治”取代了“旧政府机器”,把曾被资产阶级国家所吞食的一切权力,都归还给社会机体。政治上,公社把国家权力收回后,进行全民参与的普选,人民参与到制定国家政策法规过程中;军事上,废除常备军,建立人民武装,人民成为保卫国家政权的主体。公社真正建立了由人民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体制。公社还划清了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中央政府只履行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其他职能都交由社会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地方的事务则由地方自主管理,实行地方自治。这里的地方自治就是社会自我管理的实现形式。
其三,人的全面发展论。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最根本、最深刻要素的全面发展,是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生命的最高诉求就是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它是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更是未来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马克思认为,未来理想社会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6](P239)。可以说,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只有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才能得到真正地解放。而人的全面发展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7](P189)占有自己的本质。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丰富的和多层次的,是在人的活动、需要和能力、社会关系以及个性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不断生成的。因而,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内涵是人的活动、需要和能力、社会关系以及个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马克思社会治理原则论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治理的实践经验中阐述了自己的社会治理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论、社会公仆原则论、议行合一原则论和廉价政府原则论。
其一,人民主权原则论。人民主权就是指主权在民,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政治上,公社给予人民相对平等的选举权、监督权、参与权等;经济上,维护人民最起码的生存权益;文化上,为人民提供普及的免费教育权力”[2]。巴黎公社推翻了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执掌了国家的军事、行政和政治等国家职能,建立了新的属于人民的无产阶级政权。人民来当家做主,享有平等的参与、治理和监督国家政权的机会和权力,这也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革命积极性,他们积极地参与到公社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以各种方式支持公社的斗争。
其二,社会公仆原则论。社会公仆指公社公职人员是人民公共的仆人、“勤务员”。以巴黎公社为例,公社的权力授受关系、选举人和当选者之间的“主”“仆”关系十分明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一切公职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是受人民的委托而行使权力,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尽职尽责地服务,是社会公仆、“社会的负责公仆”和“勤务员”,不能成为像资产阶级的政府及其官僚那样,享有种种特权,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社会主人”。公社的勤务员们始终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服务,时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他们还经常到群众组织和团体中去倾听群众的要求,并把自己的一切活动都公之于众。马克思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从来没有过这样充分代表着他们的群众的代表”[5](P90)。
其三,议行合一原则论。“议行合一”是“指议会和行政机关合而为一,成为最高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并没有分立出来,而是成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下属的一个部门”[8]。这是公社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对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制度的扬弃;公社设立了相当于政府各部的10个委员会,即财政、司法、军事、劳动、社会服务、教育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与政府机构之间实行国家机构、人员和职权的“三合一制度”。具体来说,十个委员会是公社委员会的分支机构,部门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扮演着公社委员会委员的角色;公社委员会既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又同时具有法律的制定权和执行权。这一原则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人民利益至上的思想。实践中,也有效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维护了国家和政府权力的统一,是巴黎公社成功的治理原则。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在吸取和借鉴这一原则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中创建的。
其四,廉价政府原则论。马克思所指的“廉价政府”,包含了用于政府及公职人员生存和活动的费用比较低廉,行政成本较低等要求。“廉价政府”最初是由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为骗取人民信任的口号,而马克思对于真正实现“廉价政府”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巴黎公社取消了国家官吏和常备军这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精简了政府机构,明确了政府职能,提高了办事效率;并对公职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低薪制。公社把所有的职务——经济、政治、行政的职务都变成工人自己的职务,把政府真正建设成为一个廉价机构。
五、马克思社会治理方法论
马克思社会治理的方法主要包括:社会政策的制定、社会治理的监督、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具体说来,是要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社会政策、对由人民选举出来的干部进行监督、对利益冲突进行协调、为人民和社会提供服务来更好的治理与服务国家、社会和民众。社会政策制定论是社会治理的前提,社会治理监督论是保障,利益关系协调论是核心,公共服务提供论是本质。
其一,社会政策制定论。马克思视域中的“社会政策”是指以“公正”为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以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为手段,制定和实施准则的总和。马克思思想中解决社会问题的诸多方法都是社会政策的直接体现,尤其是一直以公平正义为主要原则的社会保障的实施。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组织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是为实现和谐社会治理这一目标而进行的努力。他高度重视利益在政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一切政策、策略的制定都是以利益为中心而进行的,国家制定社会政策要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的社会政策只有在符合广大人民利益时才是合理的政策,才会更有效地治理社会。同时,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可以用法治来防止管理者特权。可以说,马克思社会政策制定思想的提出是遵循着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落实了马克思的社会保障需要满足思想,它是保障公民权利、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公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二,社会治理监督论。社会治理监督是以人民监督为主,指人民来对公社及其公职人员进行切实有效地监督。公社委员当选之后,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一旦他们不称职,有负于人民的信任,人民就可以撤换他们。公社的一切社会公共职能都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要让公社时刻处于人民切实的监督之下。具体来说,政务公开制度让人民更好地了解公社勤务员们的工作情况;公社还建立了各级监督机构,规定内部工作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对公职人员采取的监督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职人员接受监督的态度也是非常积极主动的,如参加选民大会、群众集会和俱乐部活动,张榜公布行政事务,用以汇报工作和接受监督。一旦人民在监督中发现公职人员不称职,可以随时撤换这些不合格的勤务员。
其三,利益关系协调论。利益关系协调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协调目标而对利益主体之间、利益主体与对象之间关系进行自觉的且有意识的调整过程。通过利益的调整与重新分配,从而使利益关系达到均衡与和谐,化解利益矛盾。通过建立协调城乡、干群、强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机制,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确保社会有机体健康良性地运行。在作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雏形的巴黎公社中,公社在规定官员们的最高薪金限额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一些低工资的工人和学校教员的工资。以邮局为例,原局长的年薪为原来的三分之一,原邮递员的年薪竟然提高了近一倍,两者差距也就大大地缩小了。
其四,公共服务提供论。马克思公共服务提供思想的本质在于,它是为满足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的产物,具有共同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马克思以用水问题为例,“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在西方城市,采用“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即市场供给;但是在东方,由于幅员辽阔,文明程度较低,“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即政府计划供给,也就是亚洲国家的政府需要执行“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3](P762)。在马克思看来,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是事关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公共利益需要,有政府计划供给和市场供给两种方式;而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的选择,则应以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水平为依据标准,即取决于当时当地的“文明程度”的高低。
综上所述,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是以国家、市民社会和人民为治理主体,在遵循人民主权、社会公仆、议行合一、廉价政府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社会治理的监督、利益关系的协调、公共服务的提供,来满足人民的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需要,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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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 张爱军,孙贵勇.重新审视巴黎公社的民主原则[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3).
收稿日期:2015-09-05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 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马克思社会治理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建设”(项目编号:15YJC710010);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马克思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W2015305);辽宁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资助项目“提高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有效性的途径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WJQ2014010)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高健(1984-),女,法学博士,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实践。
秦龙(1973-),男,哲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公共管理与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哲学基本理论与社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