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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制度文明的政治解释
2017年12月25日 16:15 来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亓 光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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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古代创造和蕴藏了丰富的制度文明。尽管中国古代制度文明的发展历程是清晰的,但具体情形和内容却千差万别,因此观察理解中国古代的制度文明并非一件易事,甚至出现了所言一物而所论相去甚远的怪相。只有准确理解中国古代制度文明,才能客观描述它并加以科学的价值评判。为此,至少应注意三个方面的基本准则。其一,中国古代制度文明是一种进步性历史现象;其二,中国古代制度文明表现出了动态发展的过程;其三,中国古代制度文明具有多种类型,涉及全部的社会生活。此外,中国古代的制度文明以其特殊独有之方式,融入世界制度文明的发展史中,并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制度文明;中国古代;进步性;动态性;全面性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制度推进路径研究”(14BKS039)、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助项目及中国矿业大学基础与新兴学科建设项目(0421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亓 光,1983年生,江苏徐州人,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中国政治研究。

  众所周知,制度文明主要是指作为进步状态、合理建构并产生积极后果的制度建设成果。以此推之,中国古代制度文明就是中国进入文明社会起(原始社会或文化之后)到中英鸦片战争爆发止,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或创设的制约社会关系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的进步状态与积极成果。尽管中国古代制度文明的发展历程是清晰的,但具体清形和内容却千差万别,因此多有理解误区。正确理解中国古代制度文明,不仅是客观描述它的需要,还是科学判定它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逻辑起点。为此,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观察和理解中国古代制度文明的历史思维与评价逻辑 。

  一、中国古代制度文明是一种进步性历史现象

  制度文明是制度建构的开化与进步之状态,它存在于社会形态不断向上运动的发展过程中,在不断的创造、积累与演变中形成与确立起来,并是在承上启下的关系中不断推陈出新。而中国古代制度文明是伴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演进而逐渐形成、发展而成的,它是社会进步与制度完善的结晶,也是自身不断改良的结果,而且在持续的推陈出新中维系着中国古代制度文明的连贯性与整体性。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中国古代制度文明是嵌入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演进的自然历史之中。任何文明现象都必然存在于文明社会这一人类历史发展的特殊阶段中。首先,制度文明意味着制度建构的不断完善,而制度完善的前提则是存在相应的制度,任何一个社会的制度文明的首要衡量条件是制度体系是否完备。比如说,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对于制度文明的重大意义就在于私有制的产生直接带来了社会制度的复杂化,为建构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提供了量的准备。在这一时期的经济社会中,催生出了财产制度、分配制度等;在政治生活中,带来了法律制度、官僚制度、军事制度等;在思想文化领域,创设出了九畴论、五行学说等神秘思想,为等级化的文化制度奠定了基础,扬弃了大同的制度空想,构建以小康为核心理念的制度文明[1]。其次,制度文明是具体实际的,其必须存在于人类社会的自然演进与历史发展中。人类通过劳动产生的一切文明成果——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都在不断创造着新的社会关系与行为规范,而它们“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2]社会形态的运动必然会促进制度文明的不断提升,而制度文明的持续改良也推动社会形态的总体发展。例如,秦王朝取代周王室所产生的社会变迁的进步性需求直接催生出以官僚政治为核心的制度文明,创造出了后世之治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确立了十大制度文明成果[3]。再次,不同类型的制度文明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演进中实现“自身-交互”的建构。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投射到经济制度中,迫使经济制度做出与之相适的调整与转变,而经济制度的优化必然对相对落后的政治、社会制度提出了改革(甚至革命)的要求,而在这样的动荡变化之中,文化制度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经济、政治、社会的整体变化,这就实现了制度文明的交互性建构;而要实现这样的交互性建构,就需要每种制度都保持开放、包容、改良的实践品格,只有制度自身文明化,才可能与其他文明化的制度相互促进。王安石变法以效法先贤为名,实在根据当时社会现实的需要,提出富国、强兵、取仕为其主要内容的一揽子社会制度改革方案,其正是试图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实现“内外兼顾”的整体性改良,以维护宋朝统治者的统治基业并顺应社会进步的潮流。最后,制度的自我改良和发展不但推动了制度文明的进步,而且也推动社会形态的再生。历史上,很多制度文明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王朝之中,虽然它们的内容与表现形式前后已各不相同,但是却能够成为新的社会形态运行和演进的基本机制。

  其二,中国古代制度文明植根于人类改造社会制度的历史实践之中。制度文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自己的特征。人们往往会将制度文明的历史进步性与某种制度发展的终极目标联系起来,似乎制度文明的发展是指向特定的终极目标。但事实上,衡量任何历史现象不能依靠抽象的价值观念,而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历史评价尺度上。历史没有蓝图,制度文明的历史发展也不不可能为了特定目的。对于中国古代制度史,哪些制度成果可以纳入制度文明也应秉持这种历史评价观,即不能以今日之价值观念特别是意识形态观点衡量某个制度设计的文明价值。例如,如果从永恒正义等抽象理念的角度看,西汉初期的赋税制度恐难称文明。但是,其却帮助西汉迅速形成稳定的国家形态,军队兵源得以巩固,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并正常运转,其奠定了西汉乃至整个其后各个朝代国家的基本特征,标志中国古代农耕社会国家形态的成熟。毋庸置疑,它是一种制度文明成果。事实上,任何制度文明,在其创建之初或迫切被需要的时候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矛盾之中的,即既存的制度体系无法实现充分的自我调节与社会整合,难以促进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正是由于这些对抗的存在,才有了人类探索新制度的动力,制度文明才成为可能。因此,这种“对抗-进步”的历史逻辑有助于我们观察中国古代制度文明。以“封建制”为例,中国古代以“皇帝专制”为核心的“封建制”打破了“封建郡县双轨一体”的传统体制,成为“专制传统”的温床,柳宗元在《封建论》中指出:“今夫封建者,继世而理;继世而理者,上果贤乎?下果不肖乎?则生人之理乱未可知也。将欲生于其时,亦无以立于天下,封建者为之也。岂圣人之制使至于是乎?吾固曰:非圣人之意也,势也。”然而,以“皇帝专制”为根本的封建制的出现并非偶然。其既有秦王朝创立时,国家社会建构的现实需要的促使,又有中国传统社会之思维、文化、习俗对之加以维系巩固等合理性支撑。因而,皇帝制(而非皇帝)在中国古代制度的历史演进中,至少起到了稳定器和平衡器作用,对于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特别是“大一统”历史传统维系都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作用,就是一种重要的制度文明现象。对此,如果抛开皇帝制在中国古代制度实践的历史语境,显然就难以准确观察和把握它的制度文明意义了。进而言之,“举凡人类社会的一切,无一不是人类自身活动的产物”[4],所以中国古代制度文明植根于人类改造社会制度的历史实践之中的。

  其三,中国古代制度文明是在创造、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国古代制度文明的历史性还体现在制度文明的历史一贯性中,即在创造、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只要能够符合特定时期和条件下的人和社会的一定需求,制度建构就会呈现出一定的进步性。但并非所有进步性的制度变革及其成果都可以被称为制度文明。只有在较长历史时段在某一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层面或者社会行为规范的结构中发挥着持续进步的影响的制度才是制度文明的历史资源。当然,制度文明的历史一贯性也并非是朝夕即现,甚至有所反复或倒退。这对于建立在纵向的总体制度文明与横向的具体制度文明之间的整合性制度文明形式补裨有加。例如,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与文化制度,考试制度是古代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西周时期,就在培养贵族成员的层面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教育考试制度;秦代建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考试制度;汉承秦制,一方面开创太学培养和选拔人才,另一方面确立察举制度充实官吏队伍;魏晋南北朝时期,其太学制度是科举制的历史雏形;及至隋唐,科举考试制度实现了考试制度的重大进步,引发了政治、文化制度的历史巨变。隋唐后,考试制度的革新基本等同于科举考试制度的自我变革,在宋辽金元时期,科举制度虽曾被短暂废弃(如,王安石变法时期),但整体上仍在发展,特别是在考试人数、及第者的待遇、考纪以及学分学绩等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发生的积极的变化;及至明清,科举考试制度变得越发程式化,制度越发严密、规则越发繁复甚至考纪也变得十分精细,对国家、社会乃至家庭教育影响至深。从历史一贯性的角度,考试制度的相承相继对选官用人、阶层流动、社会稳定等起到了很多积极作用,其制度本身的自我发展恰恰彰显了制度文明的历史性。这充分表明,一种制度所能够容纳的全部效益发挥之前,就会保持向上发展的态势,而那些更新、更高、更具有历史契合性的制度文明成果,在其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成熟之前,是难以出现的,因而这必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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