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李东明[摘要]斯大林对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有一个背离与嬗变的过程。通过以上措施,斯大林最终把列宁时期所确立的党内民主制度破坏殆尽,为苏共亡党埋下了伏笔。一、利用列宁关于扩大中央委员会的思想来巩固个人权力十月革命前,虽然出于革命利益的需要,列宁强调要把中央委员会建设成由极少数职业革命家组成的强有力的组织,但是列宁也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种“寡头政治”。二、把列宁在特定条件下实行的干部委任制绝对化列宁特别重视党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与培养,尤其是特别强调发展党内民主以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关键词:斯大林;列宁;中央委员会;党内民主;权力;党内监督;代表大会;委任;派别;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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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斯大林对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有一个背离与嬗变的过程。一是利用列宁关于扩大中央委员会的思想来巩固个人权力;二是把列宁在特定条件下实行的干部委任制绝对化;三是改变党内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将其作为打击异己的工具;四是滥用列宁时期禁止党内派别的规定来打压党内持不同意见者;通过以上措施,斯大林最终把列宁时期所确立的党内民主制度破坏殆尽,为苏共亡党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 斯大林;列宁;党内民主
列宁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对于共产党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主张。但之后的斯大林,为了巩固其在党内的地位和权力,逐渐背离了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致苏共党内民主严重缺失,从而为苏共的垮台埋下了祸根。因此,本文旨在梳理斯大林对列宁党内民主背离的过程,以期为大家了解和认识这一过程提供一个清晰的脉络。
一、利用列宁关于扩大中央委员会的思想来巩固个人权力
十月革命前,虽然出于革命利益的需要,列宁强调要把中央委员会建设成由极少数职业革命家组成的强有力的组织,但是列宁也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种“寡头政治”。因此,俄共(布)执政以后,列宁适时地主张要改变中央委员会高度集权的传统格局,扩大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实现党内决策的民主化。1922年12月列宁在给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信中指出:“我想同你们谈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些想法。首先我建议把中央委员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1](P337)按照列宁的设想:一要增加中央委员的人数以加强集体领导,防止个人集权和党的分裂;二要改变中央委员的成分,即“吸收很多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1](P341),以扩大民主化的范围,强化党内监督。
由此可见,列宁关于扩大中央委员会的思想是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出发点的。然而,斯大林在俄共(布)十二大上却利用了列宁的这一思想巩固了自己在中央的权力和地位。虽然斯大林在谈到应扩大中央委员会的理由时也说:“中央委员会里有一个十人到十五人组成的核心,这些人在领导我们的机关的政治和经济工作方面已经熟练到有使自己变成某种领导术士的危险。这也许是好的,但是这也有很危险的一面,因为这些同志既然在领导方面积累了极丰富的经验,他们就可能沾染上自负的习气,就可能故步自封,脱离群众工作……其次,中央委员会里富有领导经验的核心在逐渐衰老,它需要接班人。” [2](P177-178)从表面上看,斯大林的主张与列宁关于扩大中央委员会的思想也是一致的,但事实上,斯大林的初衷却是想借此把一些自己人提拔到党的领导层以巩固个人在中央的权力与地位。当时著名的俄共(布)和苏联政治活动家尼古拉斯•奥新斯基对此曾这样说道,斯大林同志所作的报告令人十分高兴,我期待他关于要从地方上吸收“有独立思考头脑”的人进中央委员会的计划能得到“彻底贯彻”,但“遗憾的是,实际做的同说的总是不同,可能现在也不同”[3](P565)。俄共(布)十二大召开时中央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其组成情况[3](P590-591)如下: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从二十七人扩大到四十人,新当选中央委员十六人,选出候补中央委员十七人。在新当选的中央委员中,多达十二人是斯大林直接提拔上来的,都是斯大林的追随者。在十七名候补中央委员中,有“三人接近季诺维也夫(巴达也夫、莫斯克文、米亚斯尼柯夫),两名是中央工作人员,其余十二人都是斯大林从地方提拔上来的。”[3](P591)可见,斯大林正是利用列宁关于扩大中央委员会的思想,把地方上的亲信安插进了中央委员会,从而巩固了自己在中央的权力和地位。另外,需要指出,中央监察委员会也从五人扩大到了五十人以及十名候补委员,其遴选人员所奉行的原则和比例也与中央委员会的情况大体上相似。例如,与斯大林接近的古比雪夫和雅罗斯拉夫斯基就被斯大林直接提拔去领导中央监察委员会。就这样,斯大林确保了自己在中央的绝对多数,其权力与地位也首次在组织上得以确认。
同样,在1924年5月俄共(布)十三大召开时,斯大林如法炮制,再次巩固了其在中央的权力与地位。该届大会共选举了五十三名中央委员和三十四名候补中央委员,新当选中央委员三十四人,候补中央委员的人数也扩大了一倍,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也由五十人增加到一百五十二人。[4](P654-656)其中,所有新当选的委员都是斯大林的追随者,他们的提升与斯大林不无关系。
到1925年12月,俄共(布)十四大召开时,斯大林仍是通过扩大中央委员会的方式来提拔自己人。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党的中央委员会越来越听命于斯大林,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越来越成为了摆设。如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在该次代表大会上党员还可以批评中央委员会或个别领导人,党员还可以通过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中央委员会。那么,党的十四大之后的所有党的代表大会越来越成为了例行公事的形式。至此,党的权力集中到斯大林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手中,其结果是,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代替了全党的智慧,党内政治生活再无民主可言!
二、把列宁在特定条件下实行的干部委任制绝对化
列宁特别重视党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与培养,尤其是特别强调发展党内民主以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列宁指出,发展党内民主,使整个政治舞台公开置于大家面前,大家就能够从报纸、公众集会上看到,“某个政治活动家起初做过什么,后来又经历过什么变化;他在困难时候表现得怎样,他的品质一般来说又是如何,因此,全体党员自然能够胸中有数地决定是否选举这个活动家来担任党的某种职务。对于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进行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监督,就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制。完全公开、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适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5](P132)等等。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列宁时期也一度实行干部委任制,但那是一种权宜之计。鉴于党在革命时期以及执政初期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党组织党组织不健全、涣散的基本情况,列宁在党内采取了干部委任制或间接委任制,但即便是如此,列宁也多次强调这只是目前的、暂时的做法。如列宁多次强调,在向政治自由过渡的情况下必须转而采用选举原则。[6](P78)列宁晚年更是清醒地意识到干部任命制的弊端,多次建议由自下而上的选举制、推荐制来代替之。如1920年9月召开的俄共(布)九大确认“在特殊条件下,对应由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任命制在原则上是必要的,但同时建议中央委员会在分配工作人员时一般应以推荐代替任命。”[7](P41)
但是,斯大林在选拔和培养干部时却根据自己的需要,把列宁在特定条件下实行的委任制绝对化,而对列宁实行委任制的那些 “目前的”、“暂时的”、“特殊条件下”等限定性话语置若罔闻。事实上,自斯大林当上党的总书记以后,出于巩固个人权力的需要,他就蓄意曲解列宁的这一理论,巧妙地把听从于自己的领导干部任命到党的各个机关部门。如1923年4月,斯大林在俄共(布)十二大报告中曾对自己选拔和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他说:“挑选工作人员,把善于执行指示、能够理解指示、能够把这些指示当作自己的东西并且善于贯彻这些指示的人安置在各种岗位上。”“党的领导作用就不仅应当表现在发指示上,还应当表现在把能够理解我们的指示并且能够忠实的执行指示的人安置在一定的工作岗位上。”同时“必须严格审查每个工作人员”[3](P558)。斯大林后来在苏共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对自己的行为作了这样的粉饰,他说:“中央在这里所遵循列宁的英明思想是:组织工作中最重要的是挑选人才和检查执行情况。”[8](P326)但事实表明,斯大林正是通过干部任命制实现了自己的不正当目的,即历经三次代表大会斯大林把依从于自己的人任命到党的领导岗位上来,将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变为自己的领地。
由于党的中央机关在选拔干部时奉行的是任命制,其他各级党组织更是上行下效。如1923年11月12日,苏共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作出决议,以登记入册的形式将委任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记录在案。其中,由中央委员会直接任命的所谓第1号干部共计3500人,由党政各个部门推荐,报由中央委员会批准的所谓第2号干部共计1500人。[9]还有委任的省、州级领导干部即所谓的第3号干部。以上共计13163人。[9]此外,所任命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更是不计其数。如此这般,就使得任命制在党内成为了常态,严重危害到了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对此,布哈林在莫斯科党的一次会议上曾做了这样的描述:“我们党内——我先以莫斯科的组织情况来说,——支部书记通常都是由区委会确定的,而区委会又并不竭力将自己的候选人先通过一下有关支部,他们只是简单地提出一个人来,而表决通常也是按固定的方式进行的。上面来了人,便问大家:‘谁反对?’由于人们多少都有点害怕表示反对,于是这个人就当选为支委会的书记了。……我们党组织的这类选举在大多数场合已经成了带引号的选举,因为表决不仅是没有经过事先讨论,而是按‘谁反对’的公式进行的,同时还由于与领导唱反调不好,因此问题就这样结束了。”[4](P161)由于干部是被上级任命而非党员选出,这样党内充斥的必然是那些善于溜须拍马讨好上级的人,而不是那些有独立见解敢于和领导说不的人,这样不仅会导致党的干部队伍智力资源的严重枯竭,也会助长党内的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
三、改变党内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将其作为打击异己的工具
俄共(布)执政以后,由于其地位的根本性变化,党内出现了骄傲自满、贪图安逸、投机推诿等官僚主义现象,加之党内寡头政治的弊端在执政后日益显露,这就亟须一个民主监督机构对党员干部尤其对党的高层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基于此,1920年9月,列宁在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党内监督机构的建议,即“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7](P43-44)在紧接着的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正式决定成立中央以及地方性的监察委员会,其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 [7](P70)等现象作斗争。同时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为完成其任务所应有的权力与独立性,即“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7](P71)等等。1922年3月,俄共(布)十一大再次对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随着党内监督机构的建立以及逐渐完善,列宁在理论上也进一步阐发了他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以建立有效的党内监督机构。如列宁晚年曾建议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1](P377)等。就此来看,列宁所建立的监察委员会是能够独立行使监督、监察权力的党内监督机构,其作用是,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防止党内出现官僚主义、滥用职权等不良现象。
然而,斯大林当上党的总书记以后,逐渐改变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将其作为监督和打击党内异己的工具。1922年8月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会议通过新的党章,删除了俄共(布)十大、十一大关于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委平行行使职权的决议,并将“监委的决议本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加以撤销”的决议改为“监委的决议本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加以撤销,但须经党委同意后才能发生效力,并由后者付诸实施。”[7](P227)这意味着,俄共(布)党内监督机构的地位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1923年4月,俄共(布)十二大通过了《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指出“候补中央委员可以兼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7](P297)“党中央委员会派有发言权的代表参加中央为监察委员会全会。”[7](P300)等等,实际上这是将中央监察委员会置于了中央委员会的监督之下,削弱了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也正是在该次大会上,斯大林任命古比雪夫和雅罗斯拉夫斯基去领导中央监察委员会,而这两个人皆是斯大林的亲信。到1924年5月俄共(布)十三大召开时,斯大林改变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对象和任务,即由监督党内官僚主义、滥用职权等不良现象变为监督和压制党内不同政见者。如在党的十三大上,针对托洛茨基等人的问题,古比雪夫就中央监察委员会所起的作用如此说道:“我们和中央委员会一道采取了我们权限内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以争取党的布尔什维克的列宁主义路线的胜利,并保卫党不受这段时期以来抬头的反对派和各小资产阶级派别的攻击。……他们奉承我们说:‘你们的机关是代表大会选举的,和中央委员会拥有同等的权力,你们的政策只对代表大会负责,所以应该有自己的路线,应尽量不受中央委员会的制约。’……有人劝我们说,我们应该不偏不倚,成为超然于这场争论之外的审判机关。……诱人的立场并没有迷惑住中央监察委员会。我们断然拒绝了这种立场。……我们无条件、毫不犹豫地和党中央站在一起,共同致力于为党的统一、为彻底的布尔什维克路线而斗争。”[4](P313-314)此时,党内的不同意见是否正确,中央监察委员会已全然不理,它已经成为了斯大林压制党内异己的工具,其地位和职能已经与列宁所设想的完全相反。
随着斯大林个人权力的日益巩固,斯大林利用监察委员会打击党内异己的痕迹也日趋明显。如1926年7月,在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党内持不同政见者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等13人发表了《十三人声明》,对监察委员会如此批评道:“中央监察委员会本身已经变成了一个纯粹的行政机关,它帮助其他机构施加压力,为它们执行大部分的惩罚性工作,扼杀党内一切独立的思想,一切批评意见,一切对党的前途表示关心的公开的言论以及对党某些特殊领导人的批评性评论。”[10](P243)同样,1929年苏共开始的清党活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具体领导。本来,中央监察委员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其领导的清党活动主要是为了监督和剔除党内官僚主义等不良之风,但后来实则也成为了斯大林争夺权力、打击党内异己的工具。之后又经过多次对条款的修改,中央监察委员会被完全置于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其监督党和中央委员会的权力也被取消,只保留了其监督普通党员遵守党纪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实行审查的权力。至此,列宁时期所建立的党内监督机构已不复存在。
四、滥用列宁时期禁止党内派别的规定来打压党内持不同意见者
允许党内存在意见分歧和自由争论,是党内民主的应有之义。但问题是,一旦党内的意见分歧演变成党内的派别斗争,将会严重影响到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也极有可能会导致党的分裂。基于党内在工会问题上派别林立有可能损害党的统一的现实,列宁在俄共(布)十大上提议通过了《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该决议规定:“代表大会责令立即毫无例外地解散一切不论按何种政纲组成的集团,并责成所有组织密切注意,禁止任何派别活动。凡是不执行代表大会这项决议的,应立即无条件的开除出党。”[7](P65)同时,授权中央委员会“可以采取党内一切处分办法,直到开除出党,而对中央委员就把他降为候补中央委员,甚至采取极端措施,把他开除出党。”[7](P65-66)但这样做有违党内民主的精神,列宁也深知事关重大,因此该决议通过后当时并没有予以公布。后来列宁对该决议这样解释道:“让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中央委员,这是任何时候任何民主制和任何集中制都不容许的。”“代表大会选出中央委员会,这是对它表示最大的信任,至于说中央委员会对中央委员有这样的权利,那时我们党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也没有容许过的。这是一种极端措施,只有察觉到情况十分危险,才能例外使用。”[11](P97)事实上,列宁在世时没有使用过该决议,没有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党员采取极端措施,反而他一再强调:“不能认为同自己观点不同或工作方法不同就是搞‘阴谋’或是闹‘对立’,而应该珍视有独创精神的人。”[12](P128)
但1924年列宁逝世之后,党内出现了权力真空,出于争夺权力的需要,斯大林惯用的一个手段就是把党内与自己政见不同者冠以“派别活动”的罪名从而达到清除异己的目的。如斯大林于1924年5月27日,即在俄共(布)十三大第六次会议上援引了俄共(布)十大“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指责托洛茨基等人是“反对派的小资产阶级倾向”。他说:“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而托洛茨基同志当时大概没有读过这个决议,因为在这个决议中不仅讲到禁止派别组织,而且还讲到禁止集团。”[4](P269)需要指出,当时斯大林已经在中央委员会中拥有绝对的多数,谁要是在党内发表与自己不同的意见,就可以凭借列宁时期通过的“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将其定义为“派别活动”而加以制裁。
随着党内权力的争夺日趋激烈,斯大林凭借列宁时期禁止党内派别的规定来打压党内持不同意见者,也越发具有制造冤假错案的性质。“从1923年托洛茨基的反对派开始,没有一个反对派是自己组成的,它们皆是斯大林用宣布党的活动家的实事求是的建议为‘反党倾向’,或宣布集体的声明为拼凑‘反党派别’的办法人为制造的。”[3](P647)如1926年7月召开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席全会,指责季诺维也夫等人,是在搞派别活动,是在“玩弄两党的思想”。虽然全会没有列举出一件事实来证明季诺维也夫对反对派进行过直接的领导,但仍要他对反对派的活动负政治上的责任,因为“季诺维也夫丝却毫没有打算斥责自己的同道并同他们划清界限。”[13](P184)最后,全会根据列宁在俄共(布)十大上通过的“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决定撤销季诺维也夫政治局委员的职务。在对待布哈林、李可夫等人的问题上,斯大林更是罗织了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即认定他们是“党内右倾机会主义集团”,已经“开始向党的领导进行派别斗争。”[13](P497)基于此,1929年4月在苏共中央全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上,撤销了布哈林在《真理报》和共产国际的领导职务;1929年11月苏共中央又撤销了布哈林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职务。自1924年到1929年这六年时间里,斯大林正是凭借着列宁时期禁止党内派别的规定把托洛茨基“反对派”、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新反对派”、布哈林-李可夫“右倾反对派”等多个政治反对派集团从政治上打倒、开除出党,甚至从肉体上消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不计其数。
诚然,政党作为一个整体来讲,为了提高其整体效能,禁止派别活动是极有必要的。但关键在于,何谓派别活动,何谓党内正常的意见分歧,这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定性的问题。虽然列宁时期通过了禁止党内派别集团活动的规定,但列宁同时对派别集团下了一个定义即“具有特殊政纲、力求在一定程度上闹独立并建立其集团纪律的集团。”[7](P63)列宁在世时,在维护党的统一的同时,始终恪守着这一定义。然而,斯大林却撇开该定义,滥用列宁时期禁止党内派别活动的规定,把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人一概斥为“派别活动”而消灭之,对其思想主张不论正确与否也采取了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其结果是,不同意见和观点在苏共党内再无栖身之所,民主在苏共党内已经荡然无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10AKS001)、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消费主义思潮与我国当代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研究”(2013CKS01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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